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女由男方抚养,任何一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等情况下,可以彼此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原告多次想要探望长女,但因被告拒不配合和协助,导致原告一直不能看望。
原告无奈委托我们起诉至法院,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定期让孩子与母亲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的感情伤害,让孩子形成更健全的人格,经过多次调解,因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分歧过大,最终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
赵晓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