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晓青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出租期满后,被告未就案涉商铺与原告签订新的合同,也未将案涉商铺按约定办理交还手续,而是继续占有使用。被告应就未予返还商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原告损失的金额为租金损失,可参照双方到期合同约定的租金。故合同到期后,即使双方未续签合同,若双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应受原合同约束,一方未按原合同履行,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