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故借用信用卡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借用信用卡形成的债权债权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信用卡方代为偿还的金额,可以向借卡人追偿,但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赵晓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