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因与张XX离婚纠纷案,我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代理本案。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我们紧抓这一要点进行举证和论辩,从感情基础、婚姻过程、婚后感情、感情现状、离婚原因等方面为切入点,且本案已经过一次起诉离婚,本次再起诉离婚,也充分表明夫妻感情薄弱,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王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青,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王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车牌号为豫GM****的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被告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在认识不到半月就匆匆于2020年5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结婚不到半年,原告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新乡县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12月25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原被告继续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张XX未作答辩。王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但张XX未到庭对证据予以质证,对王XX提交的部分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于2020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20年11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12月25日经法院(2020)豫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法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本案中,原被告认识后短时间内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弱,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不和。2020年11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2020)豫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没有改善,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王XX与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XX负担。
赵晓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