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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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赵晓青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352人看过 举报

2022-04-18

律师观点分析

XX因与王XX离婚纠纷案,不服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难点就在上诉人尚XX因法律知识匮乏在一审中诉请离婚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作出判决,是符合案件法律事实。

二审中,竭力指导和帮助尚XX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告诉风险。虽判决未如我们所求,但二审中因王XX对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均表示认可,为委托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打好基础


附: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上诉人尚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请求重新审理或者依法改判,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尚XX与被上诉人王XX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开始分居,至今已将近四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实破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错误。2012年10月,上诉人尚XX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被上诉人王XX,因双方都是再婚家庭,迫于世俗的压力,在双方未建立感情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在相处不到三个月后,就匆匆于2012年12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被上诉人王XX经常无端辱骂和殴打上诉人尚XX,导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2018年3月,被上诉人王XX再度对上诉人尚XX辱骂并殴打,上诉人尚XX为免受更多的伤害,只能带着儿子王某1被迫离家出走,到郑州生活。期间上诉人尚XX一边工作,一边独立照顾儿子生活起居、接送孩子上下学,独立承担起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责任。被上诉人王XX至今都未曾去探望过他们母子,对他们母子不管不问,也未支付儿子任何费用。被上诉人王XX没有丝毫悔改的意思和表现,上诉人尚XX对被上诉人王XX早已心灰意冷。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彻底破裂,无挽回的任何可能,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二、婚生子王某1判给上诉人尚XX,更有利于王某1的身心健康及成长,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王某1判给上诉人尚XX,被上诉人王XX支付抚养费。1、王某1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母亲尚XX照顾、看管,随尚XX一起生活,从未离开过尚XX身边,与母亲尚XX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分居期间,上诉人尚XX独立照顾王某1的生活起居、接送上下学,王某1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及成长环境,应由母亲尚XX继续照顾,更有利于王某1的身心健康及成长。2、上诉人尚XX工作稳定,每月有固定的收入,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经济照顾张某1的生活。分居的四年里,也能够证明上诉人尚XX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能够把王某1照顾的非常好。3、王某1已年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尚XX共同生活,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很幸福。故应维持现状,尊重王某1的真实意思,让其与母亲尚XX继续生活。4、被上诉人王XX,与前妻还育有一个孩子,且孩子一直跟被上诉人王XX一起生活,而上诉人尚XX仅有王某1这一个儿子,对儿子王某1投入了全部的心血、精力。十年的婚姻生活,使上诉人尚XX伤痕累累,饱受折磨,苦不堪言。唯一庆幸的是还有儿子,与自己相依为命。儿子王某1是支撑自己活着的力量,是自己生命的全部。5、被上诉人王XX常年务工在外,一年回家一次,工作不稳定,收入没有保障,没有时间、精力、经济照顾王某1,分居的四年里,从未探望过王某1,也未给王某1买过衣服、学习用品等,被上诉人表王XX经常缺席孩子的成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几乎是空白。王某1对被上诉人王XX也没有感情,且被上诉人王XX有暴力倾向,王某1若随其生活,对王某1的成长及身心健康都极其不利。

三、上诉人尚XX与被上诉人王XX有夫妻共有财产,位于获嘉县城上城小区东门口向东路南一处二层单家独院,请求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四、被上诉人王XX先后向上诉人尚XX的娘家借款65000元,且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认可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由被上诉人王XX个人偿还,与上诉人尚XX无关。王XX辩称,我是2018年外出打工的,不是我不去看孩子,是上诉人不让我看。我一直给上诉人转着生活费,我今年八月份九月份还在给上诉人钱,我现在有土地证,是有房子的。我们在城区生活,小孩子上学都是方便的,房子是结婚前买的房子,上诉人无权分割。我没有对上诉人殴打辱骂。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我有稳定的收入,住所,父母也身体健康。如果离婚我要求要孩子的抚养权。尚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与王XX离婚。2、婚生子王某1由尚XX抚养,抚养费由王XX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尚XX与王XX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9日生育儿子王某1。尚XX认为王XX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尚XX于2021年10月15日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王XX离婚。2、婚生子王某1由尚XX抚养,抚养费由王XX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二人之间的矛盾不外乎理解、信任出了问题,这些矛盾的存在并未对夫妻感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更应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婚姻需要用心经营,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本案尚XX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案的尚XX、王XX以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尚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准尚XX与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尚XX承担。

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尚XX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租房协议、健康通行卡、收据及微信、支付宝缴费凭证,证明:第一被上诉人通过微信、短信的形式侮辱辱骂上诉人,让其多次离婚。第二,上诉人于2018年离家出走,在新乡租房,双方开始分居。第二组:儿童疫苗接种查验结果、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门诊记录、新乡市渠东幼儿园收据三张、诊所收据三张、红旗区鑫远小学的证明、王某1本人的证言、被上诉人的户口本、获嘉县体育局出具的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上诉人与前妻还有一个女儿,王某1本人明确表示愿意与上诉人一起生活。儿子一直跟上诉人生活,从未离开过上诉人身边,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是上诉人支付的。王XX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也给孩子拿钱了,是上诉人不让其看小孩。法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尚XX与王XX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9日生育儿子王某1。孩子王某1正处于成长、学习关键时期,倘若双方离婚,会对孩子身心、学习等造成不良影响。王XX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教育孩子,故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共同承担其对家庭和孩子的责任,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努力为孩子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氛围,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尚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晓青,河南颂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知识深厚,思维缜密,判断敏锐,分析能力强,应变能力灵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颂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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