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吕某,因盗窃,于2021年7月3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8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晓青,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0日,卫辉市特大暴雨造成严重城区内涝,众多社会救援人员进入卫辉市进行救援。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吕某冒充现役军人进入卫辉市区进行救援,2021年7月29日中午,吕某在卫辉市区进行救援时进入被害人孔某位于卫辉市行政路东段百草堂大药店盗窃大量西药、中药,在回到无内涝的救援点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遂被抓获。案发后,盗窃药品已返还孔某。
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药品价值7100元。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吕某在作案时患双向情感障碍-躁狂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11月2日,被告人吕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孔某8000元,孔某对吕某予以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侯某、刘某、薛某等人的证言,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药品清单、药品出库清单、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灾害期间,冒充军人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患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吕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在洪灾期间冒充军人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在作案时患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吕某因同一犯罪事实先被行政拘留,又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赵晓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