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我们作为主张欠付货款成立的一方,需要对双方是否存在买卖货物合同关系以及是否欠付货款,若欠付,欠付多少等基本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但根据我们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对方欠付货款的金额,且对方对我们单方制作的销货清单不予认可。案件陷入瓶颈,反复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推敲,对方在微信上有欠付数额好像八九千的表述。开庭时,我们紧抓这点,步步紧逼,对方前后陈述相互矛盾,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无任何支付的证据。案件峰回路转,最终法院酌定支持了欠付货款为8500元。所以有些案件可能当事人的证据并不扎实,但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胜算的可能,运用和掌握一定的庭审技巧与策略,可能会反败为胜。
赵晓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