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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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清单中,未与对方对账,且亦无对方签名确认,现对方对单方制作的销货清单不予认可,案件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赵晓青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1116人看过 举报

2022-01-10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我们作为主张欠付货款成立的一方,需要对双方是否存在买卖货物合同关系以及是否欠付货款,若欠付,欠付多少等基本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但根据我们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对方欠付货款的金额,且对方对我们单方制作的销货清单不予认可。案件陷入瓶颈,反复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推敲,对方在微信上有欠付数额好像八九千的表述。开庭时,我们紧抓这点,步步紧逼,对方前后陈述相互矛盾,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无任何支付的证据。案件峰回路转,最终法院酌定支持了欠付货款为8500元。所以有些案件可能当事人的证据并不扎实,但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胜算的可能,运用和掌握一定的庭审技巧与策略,可能会反败为胜。

赵晓青,河南颂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知识深厚,思维缜密,判断敏锐,分析能力强,应变能力灵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颂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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