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此规定,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对应的法律后果返还借款,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承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虽上诉称案涉借款系赌债,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对此上诉人应当继续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06500元及利息。
赵晓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