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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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若返还,应返还多少?

发布者:赵晓青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705人看过 举报

2021-07-20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中常见多发的情形是第一种,男、女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出于其他的考虑,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应当返还的请求,女方应返还。返还的范围应当以收受的彩礼为限,若因订婚风俗、举办婚礼等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彩礼,也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三金是否需要返还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三金虽属彩礼范畴,但具备私人生活用品的属性,基于物尽其用的考虑,不应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三金属于彩礼的范畴,系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未完成附条件的赠与义务,故女方应当返还。需要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婚约解除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给付人的生活来源、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生活困难等确定。就本案中,因婚姻解除的原因在于男方故意隐瞒生理疾病,过错方在于男方,再加上双方共同生活长达1年之久,故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60%变更为50%的比例偿还。

赵晓青,河南颂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知识深厚,思维缜密,判断敏锐,分析能力强,应变能力灵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颂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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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20********86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