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惠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7 月16 日 6 时,被告黄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右转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当日就医救治。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原告郭某委托焦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 24272.71 元,修车费 600 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待鉴定后再明确具体数额);3.请求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总金额为 124114.21 元。
黄某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于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发生当时驾驶车辆登记在我名下,车辆后期已经卖了,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我认为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黄某所驾驶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 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 117314.21 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被告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交通事故损失 117314.21 元, 直接支付至原告郭某名下银行账户;
案件受理费 2782 元,减半收取计 1391 元,鉴定费 2080 元,
(均已由原告郭某预付),均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