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惠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承接被告的“五一引流活动”, 产生活动费216004元,同时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售楼处进行包装,产生包装费50493元,上述费用共计266497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费用未果。
原告委托焦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装费5049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引流活动费21600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64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5297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852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
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包装费50493元、引流活动费216004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上述费用,与约相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在被告接收工作成果时主张费用,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64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包装费50493元、 引流活动费216004元,并赔偿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64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852元,共计7149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