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进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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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征收后,外嫁女能否要求分配征收补偿款?

发布者:冯进前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5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原告冯A与被告冯B系同胞姐弟关系,二人父母仅生育原被告两个子女。原告冯A于 1989 年农历 10 月 1 日嫁至思南县长坝镇谢窝沟村谢窝沟组邹C家中。1997 年农历 5 月 3 日再婚至思南县长坝镇丁家山村吴家湾组邹D家中。被告冯B现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黔(2017)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126665 号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以冯治明为承包方代表的家庭成员有:冯B、万X娥(被告之妻)、冯X伟(被告长子)、冯X军(被告次子),该户共承包21.66 亩土地,承包地块共计 34 块,承包期限为 2001 年 1 月1 日至 2044 年 12 月 31 日。德余高速公路(思南段)长坝镇丁家山村红线内征用土地面积、青苗兑现表上载明以被告冯治明为户主,共被征收 13 块地,其中耕地 9 块,林地 4 块,总计征收补偿款为718756.21 元。还查明,被告冯B实际出生年月日为 1972 年 3 月 2 日,户籍信息上将其年龄填写为 1969 年 3 月 2 日。上列案件事实,有原告冯A提供的原告冯A的身份证、德余高速公路(思南段)长坝镇丁家山村红线内征用土地面积、青苗兑现表载明,被告冯B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居民户口薄、黔(2017)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12666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

原告冯A起诉要求被告冯B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48453.34 元给原告冯A,但原告冯A未向法院提供原被告及其父母为家庭户所承包的第一轮土地承包证、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外嫁后到两任夫家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被告冯B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明细中,无法体现出哪些耕地、林地是属于原被告及其父母原共同承包的土地(即第一轮土地承包)被征收的份额,从何而来的征收补偿款为 193813.4 元,要求分配其中 1/4 的份额即48453.34 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冯A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要求被告冯B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 48453.34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死亡、外嫁,土地均不相应增加或减少。“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承包经营权,主要需要考虑其在嫁入地有无取得承包地,从而确定其可否主张权利。“外嫁女”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并不一定要新分配土地,也可能因为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际参与夫家承包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夫家的土地作为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从而成为嫁入地承包户的成员,对夫家承包地享有权益。原告冯A自 1989 年第一次外嫁后就未在原承包的土地上耕种,其生活完全不依靠被征收土地作为生活来源,原被告系同胞姐弟关系,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纠纷引起,双方本应互谅互让,协商调解解决,很遗憾经过调解组织及本院多次努力,均未能调解成功,本院只能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律师点评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是国家给予农民保障基础生产生活的社会福利性权利,是对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具备“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国家依法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其本质属于对失地农民基础生产生活的替代性保障,基于此,在政府或者村集体没有给予失地农民其他替代性保障的情况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分配给真正依靠被征收承包地生产生活、以被征收承包地为基本生活来源的承包经营权人,以继续发挥承包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承包地征收补偿的受偿主体应仅限于与被征收土地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的成员,本案原告不以被征收的承包地为基本生活来源,无权要求分配案涉承包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费用。如果外嫁女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对属此种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3、建议或意见

对于外嫁女能否分配娘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看其户口是否迁出、是否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所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自行评估一下能否得到支持。对于亲属间的争议,更倾向于各方协商解决,不要轻易付诸诉讼,避免影响亲情。


冯进前律师,男,执业证号:15201202110382394;执业于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电话:17585588860。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211038239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