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进前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1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8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女,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前,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军,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贵州省湄潭人,住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娟娟
审判员 何 容
审判员 喻 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