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应以其遗产清偿遗留债务,该类型纠纷便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债权人一般以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但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并非对被继承人所有遗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未继承遗产,则不承担清偿责任。
不过,该类型纠纷审判中,大部分判决并不审查遗产的范围及继承情况,也有相当部分判决不认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对于是否适用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存在相左的观点,该类型纠纷的审判与执行面临诸多困境。以下本文主要结合上海地区法院的裁决简要分析前述若干问题。
01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适用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适用这一专属管辖规定,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这一案由属于“继承纠纷”项下案由,而且该纠纷也与继承事实密切相关,应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在(2022)沪02民辖终90号案、(2022)沪0113民初18145号案中,法院便持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亦采用这一观点。[1]另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核心是债务清偿而非遗产继承,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替代其地位参与诉讼,应当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类型和性质确定管辖,因此不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例如,在(2021)沪0105民初26198号案中,法院便持这一观点。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不等同于“继承纠纷”案由之诉,因此,“继承纠纷”案由下的诉讼并非全都适用该条专属管辖的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戴曙法官曾撰文认为,“继承纠纷”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与“遗产管理纠纷”均非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均不应适用该条专属管辖规定。[2]
02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可否放弃继承?
《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以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2条至第35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诉讼中,以口头方式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放弃继承的,但本文在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到的上海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案件中,仍有较多的案件基于其他考量而判决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例如,在(2022)沪0117民初9349号案、(2021)沪0107民初12684号案、(2021)沪0114民初5352号案中,法院认为,尽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但法庭无法查明被继承人的具体遗产情况,故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处理完毕前,仍不能免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在(2021)沪0110民初5285号案、(2020)沪0104民初27714号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既避免了双方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诉累,又再次明确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系其承担债务的前提。又如,在(2021)沪02民终6933号案[3]、(2021)沪0117民初19411号案、(2021)沪0117民初16323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但因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予以明确,故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属实,可不负偿还责任,但仍应配合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再如,在(2020)沪0112民初26674号案中,虽然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但被继承人死后,其名下房屋实际由两继承人居住、使用。故两继承人作为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悉,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4],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并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类似地,(2019)沪0107民初17297号案也考虑到继承人仍实际居住于被继承人名下登记房产中的事实而未认可其放弃继承的效力。有个别法院以继承人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例如(2021)沪0113民初31256号案。但是,“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5]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主张继承人在全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继承人只放弃部分遗产的继承的,法院一般会认为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例如(2022)沪0115民初50588号案。面对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上海地区较多法院选择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起诉[6],例如(2021)沪0101民初16981号案、(2021)沪0116民初7599号案。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在后续一般需提起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的非讼程序,待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再另行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或遗产管理纠纷。此种方式无形降低了纠纷解决效率,增加了债权人的诉累。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直接变更或追加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被告,例如(2022)皖0211民初82号案、(2022)陕04民终1915号案。本文认为此种处理方式更为高效便捷。当然,也有一些观点对于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对指定不服时如何救济以及它们如何履行判决存在疑问。[7]
03 法院是否审查遗产范围及继承情况?
虽然《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本文在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到的上海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并没有查明遗产的范围及继承情况,个别案件则是因为另案已查明遗产范围及继承情况,法院才一并予以明确。
在没有查明遗产范围的情形下,判决主文主要确定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至于清偿责任部分则一般模糊化处理,笼统表述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如此判决也情有可原。在该类纠纷中,法官大多依赖当事人的举证来查明遗产范围及继承情况,而债权人往往较难获取全部遗产的信息,而继承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倾向于不提供遗产情况,使得法院难以查明遗产范围。[8]而且,如果同一个被继承人在不同法院有众多债务纠纷,各个法院可能就遗产范围得出不一致的判决,将导致判决的公信力、既判力出现问题。但是,因判决未明确遗产的范围及状态、各个继承人各自继承遗产的情况,使得判决的权利义务主体与给付内容不够明确,将给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带来困难。而执行实施程序以及执行审查程序并不能确定遗产的范围。[9]对于当事人而言,债权人即便获得胜诉判决,因执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执行部门不予立案,或在申请执行时因提供财产线索困难而由法院终本。同时,继承人也可能为了证明案涉财产并非遗产或者遗产已全部用于清偿债务而陷入循环诉讼。《民法典》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本来可以有效地改善这一局面,即由遗产管理人统一收集、管理遗产,并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再行向继承人分配遗产,可更高效地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并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法院可通过遗产管理人制作的遗产清册即可更加高效地明确遗产的范围。但是,目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及落地,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待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等制度相衔接。理想状态下,为促进审执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遗产的范围仍宜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查明,并在判决主文部分予以明确。在遗产范围查明上,可尝试审执合作,允许审判法官利用执行平台或者执行渠道查明遗产情况。[10]在当前制度下,如遗产尚未分割,债权人希望更高效地实现债权,可尝试直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析产权,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结语
被继承人清偿纠纷在审判与执行中的困境有待相关法律规定的细化与完善,也有待司法实践层面达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意见。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6页。
[2]戴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载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至正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hmMIkRVFCUqWPzNFH1oD1w,最新访问日期2023年2月3日。
[3]本案下的被继承人童牧野共有十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该案中法院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21页。
[6]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在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的,即被告与原告起诉不具有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则已经属于诉讼成立的要件,应通过判决驳回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通过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58-559页。本文认为,在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法院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7]蒲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载于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最新访问日期2023年2月3日。
[8]齐晓丹、巴晶焱、史智军、邱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调研报告”,载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最新访问日期2023年2月3日。
[9]刘晶,孙瑜:“‘继承遗产范围’继承遗产范围由谁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审执问题研究”,载于北京市东城法院微信公众号,,最新访问日期2023年2月3日。
[10]齐晓丹、巴晶焱、史智军、邱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调研报告”,载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最新访问日期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