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雪金律师
赖雪金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泡泡龙离开了,他的吃播帐号怎么办?

作者:赖雪金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写作日期:20213

【写在前面】

2021310日,美食自媒体红雨老师在微博上发讣告称,“泡泡龙”于海龙先生在为公安机关拍摄公益反诈骗宣传视频时因长时间高强度工作而不幸离世。

“泡泡龙”于海龙先生是抖音上的吃播网红,其抖音账号“泡泡龙(多肉)”共发布76条视频,获赞2691.4万,粉丝256万。

“泡泡龙”的离世引起了广大网友或对其献身公益的敬意。如何在流量为王、全民内卷的时代,找到自己的价值定位,找到属于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多一点自我关怀(self-care),成为了讨论的焦点。

当然,法律人总免不了会联想到法律问题——比如,泡泡龙走后抖音帐号所有权属于谁?抖音帐号使用权一定是实名认证之人吗?抖音帐号是财产吗?可以转让吗?可以继承吗?

以下简要分析前述与抖音帐号相关的若干问题:

【正文】

一、抖音帐号所有权归属于谁? 

经检索《“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并没有明确提及抖音帐号的所有权归属,仅明确用户享有帐户使用权。不过,在(2020)0303民初3330中,法院认为“注册协议明确规定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用户仅有使用权”。这应该是旧版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了,目前最新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似乎并没有提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也没有提及帐号所有权的归属。

由此可见,在最新《“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下,抖音帐号的所有权是否一定属于抖音平台似乎还有一定的探讨空间。不过,许多社交平台约定用户帐户归平台所有也是常事,例如,微信的用户协议约定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微博的用户协议规定微博帐号归微博运营方所有,小红书用户协议约定用户帐号归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等等。

二、抖音帐号使用权一定属于实名认证之人吗? 

先来个结论:不一定。当事人对抖音帐号使用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实名认证的注册人享有使用权;同时,如果实名认证的注册人在单位的职务就包括以单位名义运营抖音帐号的,即使没有约定,抖音帐号使用权应归属于单位。以下分别简析。

(一)有约定从约定

(2019)0106民初33696号案中,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员工(被告,反诉原告)签订有短视频达人经纪合约,约定公司是员工在短视频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独家经纪公司,负责处理员工在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切经纪权。另,双方签订有《证明》,约定涉案抖音帐号所属权归公司所有,双方无异议。员工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公司抖音帐号的登录密码及绑定手机号,导致公司无法登陆该帐号且帐号被抖音平台冻结。另外,员工还私自在抖音平台上设立小号,并在该小号上进行商品推广及销售。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员工主张涉案抖音帐号由其实名注册,应归其使用,但法院认为双方在《证明》中对于涉案抖音帐号的权属已有约定,员工主张该帐号归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实名认证注册人享有使用权(2020)1302民初10672中,一对情侣利用快手直播卖货,快手帐号系用女方身份信息注册,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女方更改了快手密码,男方无法登陆使用,遂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快手号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并要求女方协助其在快手平台办理帐号密码的更改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快手《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快手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快手《用户服务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用户可获得快手平台帐号。涉案快手帐号系女方利用其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注册所得,故女方对该帐号拥有使用权。于是,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请。

在本案中,法院还特别提到了快手帐号的运行模式——快手帐号实质上是自然人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之上,以二级域名的形式存在并使用、管理的网络帐号。注册人虽授权他人出售其上述帐号,但该帐号在变更绑定的手机及密码后仍可凭原实名登记的主体身份证件由原登记人找回。该帐号实际是依托快手网络平台设立,快手网络平台拥有一级域名,系争帐号得到的是快手网络平台分配的二级域名,其运营需要依托特定运营商的服务器,即权利人必须得到他人的协助才能行使权利。

(三)职务行为

(2020)0103民初9632中,原告是被告的原雇主,被告在职期间,在原告处担任新媒体编辑,将诉争抖音帐号实名认证为被告个人姓名。原告主张被告上述实名认证行为未经其允许,应将帐号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认为其工作职责之一即运营该抖音帐号,上述实名认证行为系按原告要求进行的职务行为。虽然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名认证是自行认证还是公司授权认证,但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以及被告的工作职责,推定实名认证行为是被告的职务行为。最终,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抖音帐号的使用权,并判令被告应在限定日期内协助原告办理实名认证变更。

三、抖音帐号是财产吗?可否转让吗?可以继承吗?

(一)抖音帐号是财产吗?

(2020)0103民初9632案中,抖音帐号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法院的理由如下:

1.抖音属于国内知名短视频APP,具有非常广大的受众群体

2.抖音帐号具有可支配和排他性。抖音帐号需要进行注册,并使用帐号、密码进行登录。该登陆行为受登陆密码保护,故抖音帐号具有可支配性与排他性,权利人基于帐号、密码及实名制认证,可以进行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3.抖音帐号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1)广告价值。抖音帐号作为自媒体,属于信息发布平台。该信息发布平台在具有一定数量粉丝后,使用人可以进行广告发布或直播带货。此类行为均可产生经济价值。帐号

2)帐号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抖音帐号粉丝数量增长需要投入劳动,一般用户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片段投入的时间精力较少,而作为产品运营的抖音帐号,其视频的拍摄要求更高,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粉丝关注。这种拍摄过程是产品生产过程,此种劳动投入具有一定的可交换性。帐号

3)抖音帐号具有稀缺性。拥有大量粉丝的抖音帐号是稀缺的,粉丝的数量是不可任意复制的,这种不可复制就是一种稀缺性。

4. 抖音帐号在网络空间客观存在。区别于现实财产的物理属性,抖音帐号本身是一种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电磁记录,其帐号客观的以数据电文等形式存在于网络。

5. 抖音帐号合法设立,合法申请,合法使用。

(二)能否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无论是最新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还是旧版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均明确规定用户在“抖音”中注册帐号仅限于用户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

(2020)0112民初20611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抖音帐号,双方以及居间方签订有抖音帐号转让协议。该抖音帐号由案外自然人注册,粉丝数有115万,本次买卖亦征得注册人的同意。不过,就在原告支付价款后数日,该抖音帐号即被更换密码,改绑手机,原告无法继续使用,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转让协议,并判令被告退还转让款。法院认为,抖音帐号转让“并未征得抖音平台的同意,私自转让系争抖音帐号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收取的转让费应予返还。

(三)抖音帐号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如前述提及,《“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第3.4条规定,“您在‘抖音’中的注册帐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根据这一规定,虽然抖音帐号是用户的虚拟财产,但抖音帐号仅限于本人使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使得这一财产并不具有流通性,也就是没有可交换的价值,自然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综上,泡泡龙的抖音帐号是以本人“于海龙”的名义注册的,如果于海龙就泡泡龙这一抖音帐号没有与其他主体书面签订帐号使用权相关协议,且运营这一帐号也不属于于海龙的工作职务范围,则可初步判断于海龙是泡泡龙的抖音帐号的使用权人。如果根据于海龙是泡泡龙的抖音帐号的使用权人,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3.12条,如果用户在注册后未及时进行初次登录使用或连续超过二个月未登录帐号并使用,抖音有权收回用户的帐号。


赖雪金律师主要从事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企业合规咨询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为较多国内外知名企业与人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