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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心跳法生效,德州人还敢堕胎吗?

作者:赖雪金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写作日期:20219

生育,是一种自由和权利,这似乎是不证自明的正确结论。但是,这种自由和权利又受到多方限制。美国德克萨斯州(德州)新近生效的心跳法,又将这一争议引入公众视线。

一、德州心跳法

202191日,美国德州“心跳法”(the Texas Heartbeat Act生效,这一法律也被媒体称为全美最严反堕胎法之一,因为该法禁止妇女在怀孕六周以后堕胎,即禁止在医疗器械能监测到胎儿心跳后执行堕胎,即使因强奸或乱伦受孕的也不例外。而在孕期六周内,孕妇很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该法还规定私人可以起诉任何帮助孕妇的自然人,例如医生、护士,诉讼成功的,将获得10000美元的奖励。

在该法生效前,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一些社会组织曾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干预。他们起诉了德州西区地区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德州医学委员会执行董事等人,请求最高法院给予紧急救济,颁布禁令,阻止该法生效。(参见Whole Womans Health v. Jackson)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疗机构表示,该法将禁止加州85%以上的堕胎手术,将导致众多诊所倒闭。

该案也是继金斯伯格大法官去世后,首次试探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态度。自从20209月金斯伯格大法官去世后,时任总统特朗普提名了巴雷特,取代金斯伯格的大法官席位。巴雷特的态度对本案判决有决定性的影响。身为保守派的她在本案中投了反对票,最高法院最终以5-4的表决(阿利托,托马斯,卡瓦诺,戈萨奇,巴雷特大法官反对,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卡根大法官支持),裁定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德州心跳法得以在202191日生效。

当然,这一法律之所以在美国民众中引起热议,还因为该法与支持堕胎权的著名先例罗伊诉韦德案(简称“罗伊案”)背道而驰,而罗伊案同样起源于德州。没想到,历史的巨轮滚滚向前,但自由的思潮却倒退到了1970年。

二、罗伊案

1970年,20岁出头的简·罗伊(Jane Roe,化名)怀上了第三胎,未婚的她家境贫困,前两胎孩子都送养了,她希望能打掉第三胎。但在当时,德州禁止堕胎。于是,她聘请了两位女权主义者威丁顿(Sara Weddington)和科菲(Linda Coffee)作为代理律师,起诉德州达拉斯市的检察官亨利·韦德(HenryWade),主张德州的反堕胎法是违宪的。该案经过德州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后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

那么,罗伊是否享有堕胎的权利呢?最高法院认为,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Due Process Clause,禁止一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自由。这一“自由”包括基本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含义是十分广泛的,是否堕胎亦属于妇女个人的隐私权。不过,妇女的这一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因为一州在保护孕妇健康以及保护潜在生命方面享有迫切的州利益,最高法院需要在保护妇女堕胎的权利与保护一州利益上寻找平衡。

怎么样才能实现这一平衡呢?最高法院提出了“三个月”框架(trimester framework):一是怀孕的前三个月,这一阶段堕胎不会影响孕妇的生命与健康,胎儿也未成型,孕妇的隐私权高于一州利益,孕妇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二是怀孕的中间三个月,这一阶段孕妇堕胎面临的生命健康风险加大,且胎儿也进一步发育了,各州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孕妇堕胎;三是怀孕的最后三个月,这一阶段堕胎给女性的生命健康造成的风险最大,而且胎儿也近乎成型,此时一州保护孕妇生命健康与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高于孕妇的隐私权,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最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7:2的表决支持了罗伊的诉请。

罗伊案后,包括德州在内的30个州禁止或严重限制堕胎的立法被废除。该案作为先例,对后续堕胎权案件的判决有着深远的影响。后续的案件遵循了罗伊案的主旨,但略有调整,例如医生须征得孕妇的知情同意,在堕胎咨询与接受堕胎之间等待 24小时,如果是未成年人,征得父母的同意等。

当然,在这次的Whole Womans Health v. Jackson中,最高法院也明确,不阻止德州心跳法生效并不等于承认该法的合宪性。不过,这一裁定也似乎透露了最高法院的最新倾向。

自从2016年特朗普当选总统后,反堕胎呼声上涨,越来越多的州通过了更为严格的反堕胎立法。从最高法院不去质疑德州反堕胎立法也可以看出,特朗普提名的3名大法官戈萨奇,卡瓦诺,巴雷特将给最高法院的倾向带来较大的影响,正如本次Whole Womans Health v. Jackson案,他们均投了反对票。另外,这一案件也将对正在进行中有关密西西比州堕胎法合宪性案件(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的裁决产生影响。

三、选择派与生命派之争

堕胎权一直是美国公共政策议题的痛点,美国社会对堕胎的态度一直存在选择权与生命权两大阵营。选择权阵营支持堕胎,认为堕胎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代表着女性对个人身体的自主管理和控制的权利。而生命权阵营反对堕胎,认为堕胎无异于扼杀生命,而且容易滋生选择性妊娠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对堕胎权的态度也是一国政治、宗教、文化的综合反映,其中,宗教、文化的影响更为深远,而政治的影响则更为直接。

如玛格丽特·阿特伍德(Margaret Atwood)在《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所想象的那样,基列国为了解决人口危机,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强制征用,女性沦为“行走的子宫”,只是统治阶级的生育工具。

或如莫言的《蛙》所讲述的那样,超生的妇女们被计划生育工作小组软硬兼施、围追堵截,有些甚至命丧黄泉。当然,这一政策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现在的导向已截然相反。

(《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蛙》(Frog))

无论是世俗道德还是公权法律,生育的自由,总是受到掣肘和牵绊。“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或许,这也是对这个问题最好的注解吧。

 

 


赖雪金律师主要从事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企业合规咨询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为较多国内外知名企业与人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