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不是避税工具,是效力雷区。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合同",大概率无效。本文讲清效力规则与结算依据。
一、效力认定的基本规则
(一)哪些情形无效
问:中标后又签让利协议,有效吗?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合同无效。
(二)什么算"实质性内容"
问:改付款节奏算不算?
答: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非实质性内容变更,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三)结算以哪份为准
问:两份合同不一致,按哪份结算?
答:原则上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可请求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二、济南某法院案例参考
二〇二五年,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结算纠纷,争议焦点是双方事后签订的让利承诺书效力。我们提交了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证明让利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最终济南某法院认定让利协议无效,按中标合同结算。
此类案件不建议找不熟悉招投标法的律师办理,因为要从行政监管逻辑切入民事效力判断。
三、合规提示
第一,中标后确需变更的,走正规的合同变更程序并说明客观原因。
第二,不要签"抽屉协议",时间一久,举证时对方翻脸的概率很高。
第三,过程性文件与合同文本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四、问答
问:先施工后招标的项目呢?
答:属于明招暗定的,中标无效,合同效力另行判断,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问:审计结果能否推翻中标价?
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的,审计报告不当然作为结算依据。
你经手的项目里,有过"中标价之外再谈条件"的经历吗?评论区可以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