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结论: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重器」,行使不当将面临巨额违约赔偿;行使及时则能有效止损。侯法政律师提示:解除权必须通过通知或诉讼方式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后的工程结算、现场移交、已完工程保护均有严格规则可循。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一)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一般解除情形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如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一定期限承包人有权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即可行使。
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要点
(一)解除的通知方式。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送达证据,口头通知解除在诉讼中几乎无法举证。
(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解除权应当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标的额大,解除权人应当审慎评估解除与继续履行的利弊,但一旦决意解除,务必迅速行动。
(三)异议期的处理。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通知发出后并非万事大吉,对方提起确认之诉的,解除权人应当积极应诉。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
(一)已完工程的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办理。承包人应当立即组织已完工程的盘点核算,固定工程量证据。
(二)现场移交与成品保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撤出施工现场并移交已完工程、施工资料,拒不撤场的可能承担场地占用损失。同时,对已完工程负有保护义务,因保护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失赔偿。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已完工程价款、已采购材料设备损失、临时设施摊销损失、预期利润损失(需在可预见范围内)等;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主张另行发包差价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
(四)否定空间占领。侯法政律师不建议企业在合同履行出现危机时「一解了之」或「死活不解除」,更不建议在没有专业律师评估的情况下贸然发出解除通知。解除通知一旦发出,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专业律师的利弊分析和程序把关至关重要。
结语与互动
解除是止血点,也是风险点,一念之差可能决定企业盈亏。您在合同解除问题上是否有困惑?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