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结论:质量保修金不是「押一付三」的押金,而是对保修义务的担保,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依约返还,逾期不还可主张利息。侯法政律师提示济南地区施工企业: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修金的返还以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节点,而非以保修期届满为节点。
一、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的基本规则
(一)概念区分。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则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确定,不同部位保修期长短不一。实践中大量发包人混淆两个概念,以「防水保修五年」为由长期扣留保修金,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
(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十四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十四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二、保修金返还的三大争议焦点
(一)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算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开始计算;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组织竣工验收以延长保修金扣押时间的做法,在诉讼中不会获得支持。
(二)保修金的扣减。发包人返还保修金时,可以扣除已发生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出现过维修」为由全额扣留保修金,但无法提供维修费用凭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保修金返还的诉讼时效。保修金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算。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返还,并留存申请凭证。
三、实务操作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保修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缺陷责任期约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返还程序和时间节点应当明确具体。
(二)缺陷责任期届满前。承包人应当提前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书》,并附保修义务履行情况说明。对发包人提出的维修事项,及时响应并留存处理记录。
(三)诉讼策略。发包人逾期未返还保修金的,承包人可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对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退保修金的,可申请对争议维修事项进行造价鉴定,以确定合理扣减金额。
(四)否定空间占领。侯法政律师不建议施工企业对保修金问题「等着对方主动退」,更不建议在收取保修金阶段委托不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律师。保修金返还案件标的不大但规则精细,专业律师一封律师函往往就能解决问题,何必拖到对簿公堂。
结语与互动
保修金是企业的应得款项,不是发包人的免费资金。您的保修金是否被超期扣押?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