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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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律师侯法政:质保金拖着不退?两年五年期限分不清,企业现金流就是这样被拖垮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

工程竣工四五年,几十万元质保金还在发包人账上“睡大觉”,一问就说“防水还没到期”。质保金到底什么时候该退?侯法政律师提醒:返还期限与扣留比例都有明确规则,分不清两年与五年,真金白银就持续被占用。

一、痛点钩子:尾款里的“定时炸弹”

质保金通常占工程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三至五,单项看金额不大,叠加多个项目后相当可观。发包人拖延返还的借口五花八门:缺陷未修复、维修响应不及时、防水期限未到。施工企业碍于合作关系,往往选择继续等。

二、风险放大:期限与比例的正确算法

(一)法定上限。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合同约定超过部分无效。很多老合同仍写着百分之五,超出部分应在结算时即行核减。

(二)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应返还质保金。需要区分的是,保修期限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概念:防水工程保修五年、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但保修义务的存在不等于可以继续占用质保金。

(三)扣除范围。返还时发包人可扣除的是缺陷责任期内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且应提供维修事实与费用凭证,不能笼统以“存在缺陷”为由全额扣留。

三、律师介入:批量清理陈年质保金

实务中还有一种变体:合同约定按保修期长短分阶段返还。此类约定只要不突破百分之三的法定预留上限与最长两年的缺陷责任期底线,原则上有效;超出法定期限继续占用的部分,承包人有权请求返还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侯法政律师团队为施工企业提供质保金专项清理服务,通常先制作项目台账,区分到期与未到期;对到期项目发函催收并中断时效;对争议项目调取维修记录与费用凭证逐项核对,把“大概扣”还原为“依法算”。

四、结果呈现

维修费用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发包人一方。仅凭一份单方制作的维修费用清单而无施工记录、发票、影像佐证的,法院往往不予采信,这也是承包人谈判的重要筹码。

济南某施工企业委托律师清理七个项目的质保金,涉及金额三百八十余万元。经逐项目核对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间与维修费用凭证,最终促成发包人返还三百五十万元,其余部分以维修费用据实结算,实现纠纷一次性了结。

此外,质量保修义务的履行与质保金返还应当区分对待。即便个别部位仍在保修期内,也不影响到期质保金的返还,发包人可就新发生的保修费用另行依法主张。

五、专业提示

第一,缺陷责任期起算点通常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注意与保修期起算的区别。第二,返还请求受诉讼时效约束,到期不发函就等于放任权利休眠。第三,不建议在合同中笼统约定“保修期满返还”,这等于把百分之三的价款占用期拉长数倍。第四,不建议对发包人的口头承诺再抱幻想,质保金清欠要“到期即催、催而留痕”。如果您手上也有积压多年的质保金,建议尽早做专项清理。

还需区分建设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在质保金管理上的差异,部分市政项目另有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返还流程与扣留比例存在行业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房建项目的规则。

实务中有的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修书”为由拒绝返还,对此应看合同约定与行业惯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义务与质保金返还请求权之间的牵连关系,需要结合合同体系整体解释。

您公司的质保金平均被占用多久?有没有因期限约定吃过亏?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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