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企业把结算书送进发包人办公室,对方签收后却石沉大海,一拖就是两三年。侯法政律师提示:合同若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这条条款可以成为结算利器,但适用条件极为严格,稍有瑕疵即告落空。本文讲解竣工结算的送审规则。
一、逾期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条件
问: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拖着不审,能不能直接按送审价结算?
答: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适用该规则需要同时满足:合同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送审资料完整且符合合同要求;有发包人签收的有效证据;超过约定期限。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该条款都无法适用。
二、送审程序如何规范操作
问:送审具体要注意哪些细节?
答:核心是四步。第一,结算书编制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要求装订;第二,通过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有权签收人送达,取得签收凭证,注明文件名称、页数和日期;第三,发函催告,给予合理审价期限并告知逾期后果;第四,期限届满后发函确认视为认可。全程书面留痕,这是该条款最终能在法庭上站住脚的根本。
三、律师介入的实务操作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与某发包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拖延审查十六个月,我们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结算文件并备注文件名称、取得发包人盖章签收单、两次书面催告并明确告知逾期视为认可的合同条款,最终法院按送审价支持了工程价款,较发包人单方审价金额高出近千万元。该案说明,规范的送审程序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诉讼武器。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提示
很多施工企业的结算书通过项目部人员随手递交,没有签收记录;或者合同示范文本虽约定了逾期视为认可条款,但专用条款又将其删除。侯法政律师建议,签约阶段就应审查结算条款,保留逾期视为认可条款;送审阶段坚持书面签收制度;催告阶段明确合同依据。在济南地区,建设工程结算周期普遍较长,善用该条款可以显著缩短回款周期。不建议在送审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贸然起诉按送审价主张,否则可能面临造价鉴定,审理周期和举证成本都会倍增。
五、读者高频问题解答
问: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提出异议但迟迟不出审价结果怎么办?答:发包人提出异议即阻却视为认可规则的适用,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其限期出具书面审价报告,并明确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同时着手准备造价鉴定所需资料,防止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