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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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还能要回工程款吗?先别被“验收不合格”四个字吓住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人看过

“质量不合格”是工程案件里最常被拿来压价,也最容易被滥用的一句话。结论先说:质量不合格不当然等于工程款全没;要看是不合格到什么程度、能否修复、修复后是否合格、损失由谁造成、计价参照规则如何适用。侯法政律师在济南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常提醒施工企业:对方说质量不行,并不等于法律上已经证明质量不行;即便确有质量缺陷,也要区分返修责任、质量违约责任、价款扣减与合同解除之间的边界。对发包人来说,以质量问题长期拒付,却不组织鉴定、不复核维修费用,也可能反噬自身工期与损失主张。专业人办专业事,质量争议的核心是把“缺陷、原因、后果、费用、责任比例”五项证据拆开,而不是在验收单上写一句情绪化结论。

一、法律评价先看合同效力与验收状态

(一)合同有效且验收合格。工程已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原则上进入结算与保修框架。发包人事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抗辩,空间会受到限制;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受到质量责任约束。

(二)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了重要规则: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无效合同并不奖励拖欠,而是回到公平补偿与禁止非法获利的平衡。若工程不合格,则看修复后能否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主张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参照约定请求折价补偿,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量争议的常见误区

(一)把观感瑕疵当成拒付全部工程款的依据。空鼓、裂缝、渗漏、色差、门窗调试不顺,可能属于保修或维修范畴;是否构成严重质量问题,要看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与影响范围。侯法政律师建议,收到质量异议后,应立即要求对方明确缺陷部位、规范依据、检测方法与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模糊异议不能替代证明。

(二)把第三方维修报价当成当然扣款。发包人自行委托维修前,应通知施工方到场确认缺陷、维修方案与费用;未履行合理通知义务,且维修费用明显偏高、项目扩大或与原缺陷因果关系不足,法院可能调整或不支持。施工方也不能以“你已经找人修了”为由拒绝一切核验,关键是保留到场机会、过程记录与费用合理性抗辩。

(三)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质量责任混为一谈。保修期是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安排,缺陷责任期常与质保金返还相连,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责任更重。用“过保”一句抗辩所有质量问题,常常不严谨。

三、施工方的防守动作

(一)第一时间固化施工过程质量证据。隐蔽验收、检验批、分部分项、材料复试、试块报告、影像、监理通知回复、设计变更、使用维护说明,要能在缺陷发生时被调取。很多质量争议并非施工单方造成,设计错误、材料指定、业主强行压缩工期、使用维护不当、自然灾害,都可能成为原因力抗辩。

(二)把整改闭环做完整。收到通知后,书面回复是否认可缺陷、整改方案、完成时限、需发包人配合事项;对不认可或超范围维修,要提出异议并保留共同委托检测的权利。整改不是示弱,而是在控制损失扩大与责任比例。

四、结语与提醒

质量是工程价款的底线,但底线不是一句话,而是一套证据规则。你若在济南或山东遇到结算时被以质量为由大额扣款、质保金被无限期扣留、业主擅自使用后又翻旧账,不建议先签字认责,也不建议无原则拒修。可留言说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缺陷部位、对方是否委托检测或维修、合同约定质保金比例与返还条件,我会按“验收状态—缺陷定性—原因力—修复费用—价款影响”五步帮你判断哪些款能要、哪些扣款能争、哪些责任不能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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