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的建设工程市场,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名目繁多的各类保证金占用着施工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工程干完了,钱却迟迟退不回来。我是侯法政律师,来自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先给结论——保证金退不退、怎么退,一要看合同约定退还条件是否成就,二要看对方扣款理由是否有事实与合同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的,可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的方式追索,同时可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约定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实务中还要警惕被变相认定为“定金”而遭受没收风险。
一、先把三类保证金分清楚
(一)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通常在竣工验收、结算完成或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注意其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是招标投标法的明确红线,超过部分可主张返还。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保障工资支付,按工程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工程完工且无拖欠后依法申请返还,政策上国家推行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企业可积极置换释放资金。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应全额返还。
二、被扣保证金时,审查对方的三板斧
(一)第一板斧: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提供质量问题的具体证据、通知维修的记录以及维修费用的合理凭证,三者缺一,扣款难以成立。
(二)第二板斧:工期违约。核对工期责任归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能反过来扣施工方的保证金。
(三)第三板斧:代付费用。对方主张从保证金中扣代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提供实际支付的凭证,并核对是否属于施工方应承担的范围。
三、真实案例复盘(案涉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一)我代理某劳务企业处理一起保证金返还纠纷。该企业完成济南某项目劳务作业后,上游单位以“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八十余万元。我们审查证据后发现,对方仅提供了一份单方制作的扣款清单,无任何质量问题的监理通知、维修记录或费用凭证。
(二)我们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上游单位在开庭前即主动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这个案子提醒我们:保证金纠纷里,扣款方的举证责任是绕不过去的坎,施工企业不必被一纸扣款通知吓住。
四、高频问题快问快答
问:保证金交的时候没写退还时间,能要回来吗?答:能。合同无约定的,参照交易习惯及保证金性质,工程完工交付后合理期限内应退还,拖延即构成占用。
问:收据上写的是“定金”,有影响吗?答:有重大影响。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对方违约双倍返还、己方违约被没收,务必核对收款凭证的表述。
问:能用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吗?答:政策鼓励替代,招投标法体系下也明确了保函的合法地位,企业可主动主张。
五、三条实操建议
(一)交纳时书面明确性质、退还条件与期限;(二)被扣款后三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防止沉默被视为认可;(三)超百分之十比例的部分坚决要求返还。
保证金管理是现金流管理,更是合同管理。不建议找不熟悉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律师处理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