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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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以审计为准”条款的司法审查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

先说结论:“以审计为准”条款有效但受司法审查约束,审计久拖不决时施工方有救济路径。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工程结算争议,今天专题讲审计与结算的关系。

(一)痛点:结算等审计,审计等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普遍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这本意是监督财政资金,实践中却异化为拖欠工具:审计程序启动慢、持续数年,施工方垫资施工的融资成本滚雪球;审计结论大幅核减,施工方对核减依据一无所知;更有甚者,以“未审计”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

(二)风险放大: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条款效力。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该约定原则上有效,但审计结论明显错误、审计程序违法的,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或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焦点二,审计期限。合同未约定审计期限的,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施工方可以主张以送审价或鉴定价结算。多地高院司法文件明确,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按约定处理。

焦点三,核减救济。施工方对审计核减有异议的,应在对账单、审计征求意见稿阶段及时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可能被视为认可。

(三)律师介入:四步应对

第一步,合同条款审查。对“以审计为准”条款补充审计启动时限、完成时限、异议处理机制,从源头控制风险。

第二步,送审策略。竣工结算资料一次报全、编目清晰,避免因资料退回重审拖延时间。

第三步,异议程序。审计征求意见稿阶段是核减救济的黄金窗口,逐项书面异议并附依据。

第四步,诉讼救济。对久拖不决或明显错误的审计结论,通过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实现救济,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优于单方审计。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私人投资项目能约定以审计为准吗?答:可以约定,但非政府投资项目无强制审计要求,约定有效则受其约束。

问:审计三年没结果怎么办?答:可依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主张送审价结算,或以起诉推动鉴定程序。

问:审计核减百分之三十合理吗?答:核减本身无统一比例标准,关键看核减依据是否充分,异议程序是否行使。

(五)专业提示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方要对“审计风险”有清醒认识:利润在签约时已部分让渡给不确定性。建议在报价中预留审计风险对价,并在合同谈判时争取审计时限条款。不建议把审计核减视为“认了算了”,异议程序是法定权利,不用即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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