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价一亿两千万,财政评审直接砍到八千万,理由只有四个字“不合理,核减”。承包人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的高压,签字是割肉,不签字是等死。结算审计争议是建工纠纷的“深水区”,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结合审计法相关规则与最高法院裁判精神,讲清应对之道。
一、先定性:审计结论能不能直接约束民事结算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属性。依据审计法及相关条例,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果,与发承包双方的民事结算依据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例中指出: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审计结论不当然约束双方民事结算。
(二)合同约定条款怎么写最关键。约定“最终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与约定“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前者承包人被行政审计深度绑定,后者仍可通过协商、诉讼挑战审核结论。
二、审减的实体抗辩:三问审核报告
(一)程序是否合法?审核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回避、是否组织双方核对、是否给予异议期。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与行业规则,审核应履行完整核对程序。
(二)依据是否正确?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发布价 vs 市场询价)的选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政策性调整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
(三)工程量是否属实?审核不得仅以“经验判断”核减工程量,隐蔽工程与已完工程量的认定必须有签证、影像、监理记录支撑。
三、承包人的三层应对策略
(一)异议期内书面异议。收到审核初稿后在约定期限(通常七天至二十八天)内逐项书面异议并附计算书,逾期可能被“视为认可”。
(二)申请造价鉴定。诉讼或仲裁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与审核报告的效力冲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裁断。
(三)主张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当然适用“逾期视为认可”规则。
四、发包人的反向风险:拖延审核的代价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与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长期占用承包人资金的,承包人可主张利息、优先受偿权乃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财政投资项目,发包人亦应推动“结算审核与财政评审脱钩”的合同设计,避免以内部流程对抗民事义务。
建纬律师事务所系一九九二年成立的首批建设工程专业化律所,我所侯法政律师在造价争议与结算诉讼中坚持“以合同定性审计、以证据挑战审减”的方法论,不建议承包人在未核对审减明细的情况下签署《结算审核定案表》,更不建议发包人把财政评审当作无限压价的工具。
五、协商不成时的证据准备
(一)完整结算资料。竣工图、结算书、送审签收记录、核对会议纪要、异议回复函,构成对审减意见的书面交锋记录,是后续诉讼中证明“审核程序瑕疵”的基础。
(二)价格信息证据。施工同期当地造价信息价、主要材料采购合同与发票、人工费调差文件,用于对抗审核机构单方选用的低价格信息。
你的结算目前被核减幅度是多少?合同约定的是行政审计还是社会中介审核?留言说说,我们评估异议与鉴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