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到底包括什么?结论:包括承包人应当获得的工程价款(含利润),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范围之争往往决定着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受偿顺位,值得单独细说。
一、法律规则层:范围的法定边界
(一)规则原文与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指什么
实务中参照的主要是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文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组成的规定,即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具体表现为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单价(或定额计价)形成的价款总额。简单说:干活应得的钱,包括利润,都在优先范围内;迟延履行的代价,不在范围内。
二、实务操作层:三个争点的处理
(一)争点一:利润是否优先
利润包含在工程价款之内,这一点司法实践已经没有争议。工程价款从来不是只补成本,承包人的合理利润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所在,包含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发包人主张优先范围应扣除利润,法院未予采纳。
(二)争点二:垫资款是否优先
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实际支出的垫资,如果是以工程价款的形式体现的(例如垫资施工形成的已完工程量对应的价款),可以纳入优先范围;如果是纯粹的借款性质的垫资,则不宜纳入。个案中要审查垫资的约定形式和实际履行情况。
(三)争点三:停窝工损失是否优先
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范畴,按照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字面规定,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在签证确认的停窝工费用纳入结算价款的,可能随结算价款一并优先。关键在于费用的定性:是“价款”还是“损失”,证据上如何体现。
三、风险预警层:诉讼策略建议
(一)建议一:诉请分项列明
起诉时,工程款本金(含利润)、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要分项列明,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主张本金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便于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分别确认,执行阶段顺位清晰。混合在一起主张,容易被整体质疑。
(二)建议二:不要扩大解释,也不要自我限缩
有的承包人不敢主张利润,白白缩小了优先范围;有的发包人把一切都往“损失”里装,企图稀释优先权。两端都不对。正确的做法是回到计价依据:按合同和计价规范算出来的工程价款,就是优先范围;迟延利息和惩罚性款项,老老实实排到普通债权。这类争点的举证和说理专业性强,建议在诉讼方案设计阶段就由建工专业律师把关,不建议凭感觉主张或放弃,优先顺位上的每一个百分点,背后都是真金白银。
结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本质是“哪些钱属于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加顺位问题。您在结算中遇到过范围争议吗?发包人是否试图把利润踢出优先范围?欢迎评论区交流。如果您在济南或山东处理工程款纠纷,建议先做一次完整的价款构成梳理,再确定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口径。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