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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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到底以哪份结算?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用裁判规则说清楚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招投标工程签了两份合同,结算时以哪份为准?结论:中标合同(白合同)是结算依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无效,但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客观变化的除外。我是侯法政,济南专注建设工程诉讼的律师,这个问题几乎每个重点项目都会遇到。

一、法律规则层:一份有效,一份限用

(一)黑白合同的认定

所谓黑白合同,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实践中俗称“黑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只要另行签订的合同在这些方面作了实质性改变,就存在黑白合同问题。

(二)结算依据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于招标文件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二、实务操作层:三个关键动作

(一)第一,先判断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规则适用有前提。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黑白合同规制严格;不属于必须招标而发包人自愿招标的,原则上仍按中标合同结算,但存在“客观情况变化”的例外空间。二零一八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后续规定调整后,必须招标的范围已大幅缩小,很多民营投资项目不再强制招标。定性先行,才能选对规则。

(二)第二,区分实质性变更与正常变更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调整合同,属于正常履约调整,不构成黑白合同。界限在哪?看变化原因:招标投标时能否预见,是否属于履行过程中的客观变化。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钢材价格一年内上涨超过百分之四十,双方据此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计价,法院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变化,按补充协议结算。

(三)第三,证据上抓两份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结算争议发生后,核心证据就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谁对这些材料掌握得越完整,谁在谈判和诉讼中就越主动。建议企业建立合同档案双备份制度,纸质归档加电子归档同步走。

三、风险预警层:两个常见误解

(一)误解一:黑合同一律没用

黑合同并非在所有场景下都毫无意义。在工程质量、工期等争议中,黑合同条款可能作为双方真实意思的佐证;在查明合同履行情况时,它也可能是证据之一。只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句话:结算看白合同,其他争议可参考,具体怎么用,需要专业判断。

(二)误解二:自愿招标就可以随便改

发包人自愿招标的项目,中标后同样不能随意背离实质性内容另行签约,否则仍可能被按中标合同结算。招投标程序一旦走完,其严肃性就受到法律保护。签约时的“灵活处理”,很可能变成结算时的“定时炸弹”。这类条款设计,建议在签约前就让专业工程律师介入审查,事后的补救成本远高于事前审查成本。

结尾:阴阳合同问题,表面是合同文本之争,实质是招投标秩序和结算预期之争。如果您在济南或山东遇到类似争议,建议先把招投标文件和两份合同放在一起对照审查,找出实质性差异点。您手上是否也存在“两份合同”?差异体现在哪些条款?欢迎评论区交流。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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