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核三年无果、审计结论“只出不进”,无数施工企业被拖到现金流枯竭。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指出:对付结算拖延,法律已经给出了两把利剑——“以送审价为准”规则和司法鉴定程序。用对了,结算僵局可以快速打破。
一、结算拖延的法律成因
(一)审核条款的模糊设计
施工合同若仅约定“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而未约定审核期限和逾期后果,发包人拖延几乎没有成本。这是结算拖延的制度根源。
(二)审计条款的滥用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以审计结论为准”条款,常被泛化适用于非强制审计的商业项目,成为拖延结算的挡箭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必经程序。
二、破局利器之一:“以送审价为准”
(一)规则内容
《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适用要件
第一,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第二,送审资料完整送达并留痕,结算书应载明编制依据、取费标准和完整附件;第三,回复期限已经届满。三个要件缺一,该规则无法启用。
(三)实操要点
合同谈判阶段就应植入该条款;送审时必须采用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如公证送达、邮寄至合同约定地址并注明文件名称、由发包人授权代表签收。送审价本身的编制质量也必须过硬,因为一旦被“视为认可”,送审价就是结算价。
三、破局利器之二:司法鉴定
(一)启动条件与范围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范围应围绕争议事项确定,无争议部分先行确认,避免全案鉴定拖延周期。对固定总价合同,仅就变更、签证部分鉴定;对单价合同,重点鉴定工程量和调价部分。
(二)鉴定质证的攻防
鉴定意见出具后,双方均可提出异议。施工企业应重点审查:鉴定依据的合同版本是否正确、签证资料是否全部纳入、取费标准是否被擅自下调。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四、案例复盘:一次拖延三年的结算破解
(一)案情简介
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拖延三年的结算纠纷。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核,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发包人拖延无回应后,团队以完整送达证据启用“以送审价为准”规则诉至济南某法院。
(二)裁判结果与启示
法院认定送审价对发包人发生约束力,判决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该案启示:结算条款不是形式条款,而是破解拖延的程序武器;武器能否启用,取决于签约时的条款设计和送审时的证据意识。
五、结语
结算拖延是施工企业的现金流之敌,而法律武器不会自动生效。合同条款、送达证据、鉴定策略,每个环节都值得专业投入。您的项目是否也困在“结算审核中”的无限循环里?欢迎留言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结算与争议解决,建纬所始创于一九九二年,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理念,为建工企业提供从合同签订到结算清收的全周期法律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