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完成的工程,双方另行签一份“黑合同”改变实质条款,结算时到底按哪份?这就是建设工程领域著名的“黑白合同”问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指出:《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确立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标准,是打开这类纠纷的钥匙。
一、黑白合同的规则框架
(一)认定标准
《建工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言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无效,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仅就非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不认定为黑白合同。实践中,工期压缩幅度、让利比例、价款调整机制的重大变化,均是法院审查重点。
(三)非强制招标项目的特别规则
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若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标程序,同样适用黑白合同规则。但非招标项目直接发包后另行签订的合同,效力评价回归《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存在“以中标合同为准”的强制适用空间。
二、黑白合同案件的举证攻防
(一)中标合同与备案证据
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是举证核心。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全套招投标资料,防止原件灭失。
(二)实际履行证据的价值
即便存在黑合同,若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与中标合同一致,法院仍按中标合同结算;反之,实际履行证据与黑合同吻合的,发包人可能以此抗辩。因此,过程付款、签证、结算等行为都会成为定案依据。
(三)结算协议的独立效力
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结算达成的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黑白合同问题当然无效,这是施工企业结算阶段的重要筹码。
三、案例复盘:一份让利承诺的取舍
(一)案情简介
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结算纠纷。中标合同金额五千万元,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另签补充协议让利百分之八作为“入场条件”。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主张按让利后价格支付。
(二)裁判结果与启示
济南某法院认定补充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变相压低工程价款,应属无效,判决按中标合同结算。该案启示施工企业:面对黑合同,签字不是义务而是风险选择; already签署的情况下,主张无效是法定权利,但举证与诉讼策略必须专业。
四、结语
黑白合同的本质,是以程序正义换取私利,而法律的评价始终清晰: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安排,得不到司法的保护。您是否在投标后遭遇过“重签协议”的要求?欢迎留言交流。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结算纠纷,建纬所始创于一九九二年,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工程各方主体提供合规支持。(五)退出机制的事前设计
投资商办物业,必须在签约时设计退出机制: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解约权、返租中断的解约权、回购或转让的选择权。没有退出安排的投资,等于把全部主动权交给对方。这一点,在签订任何分割销售型物业合同时都不应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