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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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有何区别?侯法政律师给施工企业划重点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在办案中发现,大量施工企业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导致质量保证金被超期扣留、保修义务被无限放大。本文把两个期间的法律构造、起算规则和实务对抗策略讲清楚。

一、两个期间的本质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扣留期间

缺陷责任期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期满且修复完成,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

(二)保修期是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间

保修期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是常态。

(三)混淆两者的代价

施工企业最常见的误区,是把“保修义务”当成“免费无限期维修”。缺陷责任期届满、质保金应退而拒不退还的情形,在济南地区工程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另一个极端是发包人以工程存在“缺陷”为由,在保修期满后仍要求承包人无偿维修,混淆了法定保修义务与合同维保义务的边界。

二、质量争议的攻防要点

(一)缺陷认定必须有依据

主张质量缺陷,应举证证明缺陷的存在、缺陷属于施工责任范围而非设计或使用原因、以及修复费用的合理计算。发包人单方委托的维修报价、未通知承包人自行修复的费用,法院通常从严审查。

(二)通知程序是隐性胜负手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并给予合理期限;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发包人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再向承包人主张。跳过通知程序直接修复并索赔,极易被法院驳回。

(三)质保金返还的结算策略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施工企业应主动书面催告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并将质保金返还与保修义务明确切割:返还质保金不免除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但发包人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无限期扣留全部质保金。

三、案例复盘:一次质保金返还之诉

(一)案情与策略

侯法政律师代理某装饰公司追索质保金一百二十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已满两年,发包人以“外墙存在渗漏”为由拒退质保金。团队通过调取保修记录,证明渗漏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且发包人从未书面通知修复,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发包人全额返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裁判启示

质保金返还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是核心:发包人主张扣除,应证明缺陷的存在、责任的归属和修复费用的真实性。施工企业只要过程记录完整,完全可以在质保金纠纷中占据主动。

四、结语

工程质量管理,一头连着技术,一头连着合同。缺陷责任期管理、保修通知程序、质保金结算策略,每一个细节都值得施工企业用制度固化。您所在的企业是否也遭遇过质保金被“一扣了之”的经历?欢迎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质量与结算纠纷,建纬所自一九九二年成立以来深耕工程领域,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理念服务企业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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