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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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侯法政律师给出确定答案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合同无效了,是不是钱就打水漂了?”这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很多施工企业一听合同无效,顿时觉得天塌了一半。侯法政律师要给出明确结论: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必然落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已经确立了“无效但合格即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的基本规则。但如何把这条规则用足、用活,是门精细活。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与法律后果重构

(一)典型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和建工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以及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起诉前仍未取得的。

(二)无效后果的逻辑转换

合同无效后,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给付义务失去合同依据,但工程已经物化为不动产,无法适用简单的“返还”。因此法律作出特别安排: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无效”消灭的是违约责任、利息约定等合同性请求,而“折价补偿”这一法定之债依然存续。质量合格,是承包人手中最重要的底牌。

二、无效合同结算的三大实务要点

(一)“参照约定”不等于“严格按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用的是“参照”而非“依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准,结合双方过错、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因图纸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减,法院可能委托造价鉴定据实结算。承包人切勿以为合同无效就可以推翻一切约定,发包人也不要误以为合同无效就能拒绝任何付款。

(二)质量不合格的梯度处理

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设置了修复机制: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工程价款仍应支付;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发包人对损失有过错的还应自担相应责任。这一梯度设计体现了“质量本位”的裁判逻辑。

(三)无效不影响保修与结算程序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结算协议、以房抵债协议等事后达成的文件,效力评价与施工合同效力相互独立。实践中,双方在施工合同无效后另行签署结算协议并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案例比比皆是。

三、案例复盘与操作路径

(一)案情简介

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无资质挂靠施工纠纷。案涉厂房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多年,发包人却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一千八百余万元。团队抗辩的核心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应当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二)裁判要旨与启示

济南某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款,并自应付款之日起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该案的启示有三:其一,质量合格证据必须提前固定,竣工验收资料、四方验收单、使用证明缺一不可;其二,无效抗辩往往是发包人的拖延战术,应诉方要用结算规则正面回应;其三,无效情形下利息主张虽失去合同依据,但可依据司法解释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损失。

四、风险预警与结语

对施工企业而言,预防合同无效的最佳方式不是事后诉讼,而是事前合规:核验资质、依法招标、杜绝挂靠转包。已经陷入无效合同泥潭的,则应第一时间固定质量合格和工程量证据。不建议委托不熟悉建工司法解释体系的律师处理无效合同结算案件,因为“折价补偿”与“违约责任”的边界划分,直接决定着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利益走向。您是否遇到过合同被认定无效、结算被全面否定的困境?欢迎留言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所始创于一九九二年,是国内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团队始终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标准服务于建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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