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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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质量纠纷,谁来举证谁担责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0人看过

工程质量出问题,发包人说施工方偷工减料,施工方说设计本身有缺陷。质量责任怎么划分?维修费用谁出?侯法政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给大家解析工程质量纠纷的裁判规则。

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等。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质量纠纷处理不好,小则维修赔偿,大则结构安全、刑事责任。

一、工程质量纠纷的类型

(一)施工质量缺陷:空鼓、开裂、渗漏、强度不足,这类最多见。

(二)设计质量缺陷:设计错误、深度不足导致返工或安全隐患。

(三)材料设备质量缺陷:甲方供材不合格、乙方采购材料以次充好。

(四)多主体混合原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多方原因交织。

二、法律规则:五个核心问题

(一)问:工程没验收就投入使用,质量责任谁承担?

答: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并且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二)问: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答:原则上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的,应初步举证;承包人主张质量合格或缺陷非其所致的,应提供反驳证据。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意见成为关键。

(三)问: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至二年,预留质保金;保修期按法定最低年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五年等。混淆这两个概念,可能导致质保金无法及时返还。

(四)问:质量不合格能拒付工程款吗?

答:要区分程度。一般质量瑕疵,修复后应付款;严重质量缺陷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可以拒绝支付相应价款。

(五)问:实际施工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追责吗?

答:可以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三、律师实务:一起外墙脱落纠纷案

我代理某建设单位处理一起外墙保温层脱落纠纷。工程交付三年后,外墙大面积脱落,业主投诉不断。开发商认为是施工质量问题,施工方认为是设计选材不当。我们申请了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施工工艺与设计材料不匹配是共同原因。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设计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开发商先行赔付业主后可追偿。

这个案件提示:质量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准确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需要专业的鉴定程序和诉讼策略。

四、风险提示:各方主体必看

(一)建设单位:不建议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

提前入住或使用商铺,可能丧失质量抗辩权,还增加安全风险。

(二)施工单位:不建议在质保期内推诿维修

拖延维修可能导致损失扩大,承担更重赔偿责任。

(三)不建议找不熟悉建设工程鉴定的律师

质量纠纷高度依赖司法鉴定,律师需要熟悉鉴定程序、质证要点。我不建议委托非专业律师处理,专业人办专业事。

五、结语

工程质量纠纷专业性强、鉴定复杂、周期长。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重视过程质量控制和证据留存。

您遇到过房屋质量问题吗?开发商是怎么处理的?欢迎评论区交流。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在济南,遇到工程质量纠纷,找侯法政律师,用专业力量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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