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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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以房抵工程款,需要注意哪些坑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8人看过

开发商没钱付工程款,提出“给你几套房抵债”——接受还是拒绝?以房抵工程款在房地产行业资金紧张的大背景下日益常见,但其中暗藏连环风险:房屋已售已抵、无法过户、被查封、价格虚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为您拆解以房抵工程款的操作要点。

一、以房抵债的两种法律性质

问:签了以房抵款协议,工程款债权是不是就变成了房屋买卖?

答:要区分“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其效果通常是原工程款债务消灭,双方转为房屋买卖关系;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债或者流押条款,则可能因违反禁止流押规则而效力存疑,司法实践一般允许按原债权主张,或者就抵债房屋变价受偿。

风险在于:抵债房屋可能早已出售备案、抵押给银行、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或者属于人防车位、配套公建等依法不得处分的标的。一旦接受抵债却无法过户,施工企业将房、款两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的精神同样影响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以房抵债场景下,若抵债房屋最终无法过户,承包人主张原工程款债权时,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处在期限内,往往成为焦点问题,接受抵债安排前必须核查期限。

三、实务操作:抵债房屋的尽职调查清单

接受以房抵债前,至少完成五项核查:其一,查房屋销售状态——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核实房屋是否已售;其二,查权利负担——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其三,查规划性质——确认非人防、非公建、可独立办证;其四,查价格——比对同小区同类型房屋市场价,防止高评价格式抵债;其五,查网签过户条件——明确何时能办理预告登记与过户,并约定逾期回退为现金支付的条款。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总包单位处理与某房企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履行争议,争议焦点为抵债房屋已被抵押时协议的解除与恢复原状。因协议签署前我方坚持查询并发现了在先抵押,遂在协议中写入“无法解除抵押并过户则按原工程款现金支付”的回退条款。房屋最终被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我方依据回退条款主张恢复原债权,保住了工程款请求权。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核心提示:以房抵债绝不是“拿到钥匙就万事大吉”,产权过户登记完成才是终点。抵债协议务必由专业律师起草或者审查,回退条款、过户时限、税费承担、逾期责任一个都不能少。不建议为了尽快“落袋”而接受存在权利瑕疵的抵债安排。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是否正面临发包人提出的以房抵债方案?抵债房屋查过网签和抵押状态吗?欢迎留言或者私信,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将为您把关抵债协议。)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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