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完了,最后百分之三的质量保证金却被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扣着不退——这是施工企业最常遇到的“小金额、大怨气”问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质保金退还同样有明确的期限与条件,发包人无权无限期占用。
一、质保金的性质与常见扣留借口
问:质保金究竟押的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不是一回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保修期则依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执行,如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为五年等。很多发包人故意混淆二者,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这是不成立的。
常见扣留借口还包括:“业主要求再观察观察”“维修响应不及时扣款”“等最后一户交房后再说”。这些口头理由如果没有合同与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一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十四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十四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亦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三、实务操作:三步索回质保金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机电安装公司处理质保金返还纠纷,争议焦点为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及维修费用扣除的正当性。发包人以“个别设备运行异常”为由拒绝退还全部质保金,但从未书面通知维修事项。
代理策略:第一步,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缺陷责任期届满日期及历次回访记录,证明返还条件已成就;第二步,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设备问题,指出其从未履行通知维修程序,且设备运行记录显示正常,所谓质量异议不能成立;第三步,发函催告并主张逾期返还利息。最终结果为:发包人在收到律师函后主动全额退还质保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启示:质保金金额虽小,但“到期不退还”的维权信号意义大——及时主张可避免形成发包人的习惯性拖欠。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风险提示:维修义务的履行证据务必留痕,发包人报修后应书面响应并留存处理记录,避免反被索赔。此外,部分发包人要求质保金“保函置换”或者长期续押,应在合同中明确返还节点,防止变相长期占用。
不建议因金额小而放弃维权,更不建议由不掌握质保金规则的非专业律师草率发函。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的质保金被扣多久了?发包人给出的理由站得住脚吗?欢迎留言,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将为您分析索回方案。)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