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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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审计久拖不决,能否依据送审价结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

“结算以审计为准”——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的施工合同中都有这句话。于是,一个项目结算被审计拖上三五年并不罕见。施工企业能不能不再等审计,直接按自己报的送审价要钱?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为您解答这一高频难题。

一、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合同写了“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不出来是不是永远拿不到钱?

答:不是。审计条款的效力要区分情形:如果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其审计结论对施工合同的结算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如果是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的结算依据,则原则上应当尊重——但即便如此,发包人也不能以“审计尚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

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是: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在审计结论作出前,法院一般不对结算金额作出实体认定,但发包人恶意拖延审计、明显超出合理期限的,法院可以依据已有资料酌定价款,或者责令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此外,审计结论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错误的,承包人仍可提出异议。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送审或者恶意促成审计迟迟不结论的,可类推适用该规则处理。

三、实务操作:打破审计拖延的三板斧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园林工程公司处理某市政项目的结算争议,争议焦点为“以审计为准”条款下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竣工两年后审计仍未出具结论,发包人以此拒付全部尾款。

代理策略:第一步,梳理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催告审计的历次书面记录,固定“承包人无过错”的事实;第二步,举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送审、审计机关退件后又未及时补正的操作痕迹,证明拖延系发包人原因;第三步,主张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并对争议部分申请司法鉴定。最终结果为:法院判令发包人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款项数百万元,鉴定部分另行结算。

本案给施工企业的启示:送审资料交接必须留痕,催告审计必须书面化——这两件事平时做,胜过诉讼时千言万语。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风险提示:申请司法鉴定往往与合同约定的“以审计为准”条款存在张力,需要充分论证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并预判鉴定费用与周期成本。此外,对审计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后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复核权利。

不建议由不熟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规则的律师处理审计争议——此类案件涉及行政监督与民事合同的交叉。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的结算是否也被“审计”卡住了?送审资料是否都留有书面交接记录?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将为您设计突破方案。)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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