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早就干完了,发包人就是拖着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资料报了,对方压着不签。结算因此被无限期搁置,是许多施工企业的噩梦。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示:法律对“拖延验收”早有制约,默示认可、拟制验收等规则可以成为破局利器。
一、验收为何成为结算的“卡脖子”环节
问:为什么发包人敢一直拖着不验收?
答:因为结算往往以验收合格为前提。发包人拖延验收,就能拖延结算、拖延付款,把资金压力转嫁给施工企业。传统模式下,承包人处于弱势,既不敢停工也不敢翻脸,只能被动等待。
但法律早已注意到这种失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确立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则,防止发包人以不作为方式无限期占有工程却拒绝结算。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条第三项还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著名的“默示认可”条款——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送审价,那么拖延审计、拖延审核都不能再成为拒付理由。
三、实务操作:如何用好这两把钥匙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安装工程公司处理与某商业综合体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纠纷,争议焦点为竣工日期的认定与结算依据。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三次书面提请验收,发包人以“内部流程未完”为由拖延超过一年,且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答复结算文件。
代理策略:第一步,以三次书面验收申请及邮寄凭证、签收记录为据,主张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进而确定付款期限与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第二步,援引合同“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条款,主张按送审价结算;第三步,同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最终结果为:法院支持按送审价确定工程价款并判付利息,案件快速调解回款。
此案中,最“便宜”的动作是承包人在完工后规范地三次书面申请验收并留存凭证——整个证据链的成本几乎为零,却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必须提醒:默示认可条款要求合同有明确约定,且送审资料完整、送达凭证规范,二者缺一不可。若合同没有此类约定,则仍需通过鉴定等路径确定造价,周期与成本都会上升。
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即由律师介入谈判验收与结算条款,把“逾期视为认可”写进合同。不建议找不懂建设工程结算规则的律师起草或者审查施工合同。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的项目是否也卡在“验收”或者“审计”环节?合同中是否约定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将为您把关结算条款。)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