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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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期限、条件与抗辩应对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

工程干完两年,质保金还压着不退,发包人一句存在质量问题就无限期拖延——这是令无数施工企业头疼的顽疾。质量保证金(即质保金)数额虽通常只有结算价的百分之三左右,但对利润率本就微薄的建筑行业而言,这笔钱的回笼速度直接影响现金流。侯法政律师在济南办理相关案件时认为,质保金纠纷金额不大,规则却不简单。

一、质保金制度的现行规则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在接到申请后规定期限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一)问:保修期未满,发包人能否拒退质保金

答:可以拒退与保修期挂钩的质保金部分,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两个概念。缺陷责任期届满,对应预留的质保金即应返还;保修期未满只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不影响质保金返还。例如防水工程保修五年,并不意味着百分之三的质保金也要扣五年,除非合同明确将返还期限与特定部位保修期挂钩,且该约定不违反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缺陷责任期最长两年的强制性要求。

二、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承包人要回质保金,需要完成三层证明:第一,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起算点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发包人拖延验收时以提交验收报告九十日后为准;第二,已按约履行维修义务,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进行了维修,或者缺陷系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造成;第三,已按合同约定提出返还申请并给出发包人合理的核实期限。需要特别注意,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以工程全部保修期届满为条件,发包人以保修期内发现新缺陷为由拒退全部质保金,缺乏法律依据。

三、常见抗辩类型与破解

抗辩一: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破解之道在于区分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与质量保修义务,并核查对方主张的缺陷是否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是否属于施工原因、是否已履行通知义务。抗辩二:主张质保金已抵偿维修费用。此时发包人需举证其实际支出维修费用且支出合理,仅有单方委托第三方维修的合同而无付款凭证和维修记录的,证明力不足。抗辩三:主张结算尚未完成。质保金以已确认的结算价为基数,若结算悬而未决,承包人可先行就已无争议部分主张返还,或推动结算诉讼一并解决。侯法政律师代理某幕墙公司处理质保金返还纠纷时,发包人以外墙渗漏为由拒退全部质保金,团队通过调取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记录和渗漏成因鉴定意见,证明渗漏源于发包人后期改造破坏防水层,最终全额索回质保金并获逾期利息。

四、合同条款的优化建议

第一,明确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起算点与届满日,避免以保修期届满作为返还条件的模糊表述。第二,约定返还申请的核实期限与逾期责任,例如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不核实的,视为同意返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第三,区分预留比例,对易争议部位可约定更低的预留比例或采用保函替代。第四,约定维修通知程序,发包人主张缺陷的,应书面通知并给予承包人合理维修期限,承包人拒不维修的,发包人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在质保金中扣除合理费用。

五、结语

质保金之争,争的是期限概念是否清晰,拼的是维修记录是否完整。对济南的施工企业而言,把缺陷责任期届满日写进台账并提前启动返还程序,是最基本的动作。如果您的质保金久拖不退,建议尽快核对其拖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不建议委托不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律师处理质保金纠纷,因为此类案件需要对管理办法、验收规范和保修规则进行综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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