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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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要点与当事人应对策略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打到深处,多半会进入造价鉴定。一份鉴定意见动辄数百万、数千万元差异,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侯法政律师在济南代理建设工程诉讼时发现,很多当事人把鉴定当成交给鉴定机构的技术问题,自己却当了甩手掌柜,等到鉴定意见出炉才仓促质疑,此时翻盘难度极大。造价鉴定本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延伸,当事人的参与深度决定鉴定质量。

一、造价鉴定的启动与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结算资料确定的,可以申请造价鉴定。谁主张工程款数额,谁对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特别注意: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对有争议的事实委托鉴定;固定总价合同已约定包干范围的,不得随意启动全面鉴定。鉴定范围过宽会无谓增加费用和周期,鉴定范围过窄则可能遗漏核心争议,申请与反对鉴定的时机选择本身就是诉讼策略。

(一)问: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务中,重新鉴定获准的门槛很高,更现实的路径是通过补充鉴定、补充质证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修正错误。这要求在收到鉴定征求意见稿时就要逐条核对、书面异议,而不是等正式意见出来后口头表示不满。

二、鉴定资料的组织:决定鉴定结论的原材料

鉴定机构依据送鉴资料作出结论,资料不全或相互矛盾时,鉴定机构只能按规则取舍,而取舍结果未必符合本方利益。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应系统整理: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材料认价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资料整理的核心原则是来源清楚、时点明确、签章完备。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机电公司处理造价争议时,因签证资料中监理签字与发包人盖章存在时间倒挂,通过补充监理日志和影像资料完成了补证,避免了数百万元鉴定扣减。

三、鉴定过程中的五大实战动作

其一,参与现场勘验。隐蔽工程、拆除工程、现状与图纸不符之处,现场勘验是最后的查明机会,务必派员参加并制作勘验记录。其二,书面回复征求意见稿。对每一个异议项列明事实依据、合同依据与计算依据,避免泛泛而谈。其三,善用专家辅助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其四,锁定计价原则争议。定额适用、取费标准、人工费调整、主材价差计算等原则性问题,优先在法庭上解决,而不是交给鉴定机构自行选择。其五,审查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鉴定资质、回避事项、鉴定期限是否超期等。

四、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的激活

许多施工合同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条款,即俗称的以送审价为准条款。依据法释〔2020〕25号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要激活该条款,承包人必须证明: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第二,已完整提交符合约定的结算文件;第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三者缺一,条款即告失效,最终仍可能进入鉴定程序。

五、结语

造价鉴定不是把案子交给鉴定机构,而是把专业战场延伸到鉴定程序之中。济南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树立鉴定全过程参与意识。如果您的案件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鉴定程序,建议尽快组织专业力量介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不建议由缺乏造价知识和鉴定实战经验的律师独自应对造价鉴定程序,因为程序中的每一个书面意见都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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