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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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与中标合同效力规则:结算到底按哪份合同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

同一个工程,两份合同,一个价高一个价低,结算时各执一词——这就是建设工程领域俗称的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困境。很多当事人以为备案合同必然有效、私下协议必然无效,这种认知早已过时。随着招标投标法和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的更新,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发生了根本性重构。

一、黑白合同的界定与成因

黑合同白合同通常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阴阳合同产生的动机各异,或为规避招标监管压低报价,或为套取资金虚增造价,或为应对审计平衡账目,但无论动机如何,其效力都要接受强制性规定的检验。

二、现行裁判规则:强制招标与非强制招标分野处理

依据法释〔2020〕25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根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需要特别强调两点:其一,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才适用上述强制规则;其二,非强制招标项目自愿招标的,同样要受招标投标法约束,中标后改变实质性内容同样存在效力风险。

(一)问:中标后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价款是否一律无效

答:不是。如果补充协议是基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例如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设计重大调整、规划条件变化等,且调整具有合理性,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可其效力。关键在于变化是否属于招标时不可预见,以及调整幅度是否超出合理范围。这也提示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确需调整合同的,必须将客观变化的证据固定完整。

三、无效合同与结算的兜底规则

如果黑合同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的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质量合格即可获得相应补偿,但参照的是哪一份合同的约定,仍需结合缔约过程、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但需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四、代理某装饰公司处理黑白合同结算纠纷

代理某装饰公司处理与某开发企业的装饰装修工程结算纠纷,双方就同一工程存在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两份文本,价差达百分之三十。侯法政律师团队通过比对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实际履行的付款节点、签证单载明的计价依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与中标文件一致的合同文本,最终济南某法院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企业避免了重大损失。

五、合规建议与结语

第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后任何实质性变更都要慎之又慎。第二,确需调整的,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客观变化事由并留存证据。第三,避免签订任何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文本,审计风险与诉讼风险往往相伴而生。第四,全过程留存实际履行的证据,付款流水、发票、签证单都是证明实际履行的锚点。

黑白合同问题看似是合同效力之争,实质是工程管理合规之争。如果您正面临按哪份合同结算的困扰,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不建议委托对招标投标规则缺乏研究的律师处理此类案件,因为效力判断的细微差别会直接导致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的结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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