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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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结算久拖不决,申请造价鉴定前必须想清楚这三点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结算谈不拢,发包人一句“走鉴定吧”,很多承包人以为找到了出路。但造价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结果不可控,一步走错,主动权尽失。侯法政律师提示:申请鉴定前,先想清楚这三点。

一、鉴定前能不能“不鉴定”

(一)以送审价为准

1.《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2.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效力

1.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约定,需区分合同性质与签约背景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为有效或无效。

二、鉴定范围怎么确定

(一)争议项鉴定

1.无争议部分先行确认,只对争议部分鉴定,节省时间费用。

2.鉴定申请书中应明确鉴定事项、鉴定依据、计价原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

1.主张工程量、单价、变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据不足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承担不利后果。

三、鉴定中的攻防技巧

(一)对鉴定材料的异议

1.对鉴材质证要具体、书面化,泛泛的“不认可”没有意义。

2.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要严格把握。

(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1.从鉴定程序、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三个层面提异议。

2.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费用与周期预估

(一)鉴定费

1.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

(二)周期

1.复杂项目鉴定周期可达数月,应同步评估诉讼整体节奏。

五、专业提示

六、读者常见问答

(一)问:单方咨询报告花了钱没采信,钱白花了吗?

1.答:并非白花。报告可厘清争议焦点、指导诉讼策略,谈判中也有筹码价值。

2.建议:委托前与律师沟通报告用途,针对性出具。

(二)问:鉴定费最后谁承担?

1.答:一般由预交方垫付,最终按责任比例或败诉情况分担,以裁判文书确定为准。

2.提示:鉴定事项应精准,避免扩大鉴定范围推高费用。

结语:鉴定是工具不是目的,能用规则解决的不要拖到鉴定。不建议在证据未固定、账未算清时盲目申请鉴定。你的项目卡在结算环节了吗?留言说说情况。

(三)问: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就是不答复,能直接按送审价结算吗?

1.答:合同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约定的,可以按送审价主张;没有该约定的,需另行举证结算依据。

2.建议:签约时务必争取写入该条款,这是承包人的护身符。

(四)问:送审价结算条款被发包人删除了,还能补救吗?

1.答:可在补充协议中重新争取写入,或以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确认“按送审价审核”的规则,事后补救难度虽大但仍有空间。

2.建议:结算条款谈判应放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谈透,不留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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