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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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不主张就归零的法定权利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

同样是欠债,普通债权要排队受偿,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却可以优先于抵押权甚至绝大多数债权就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受偿。可遗憾的是,大量施工企业根本不知道这项权利的存在,更不知道它只有短短十八个月的有效期。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系专职律师,长期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

本文写给所有承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讲清楚优先受偿权是什么、谁能主张、期限如何计算、放弃是否有效,这项权利用好了能救命。

一、执业理念:把法定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一)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压舱石

房地产下行周期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多轮查封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谁先受偿、谁后受偿,直接决定债权能否兑现。优先受偿权就是法律给予施工企业的特别保护,用好这项权利,等于在受偿顺位上抢占先机。

(二)期限意识决定权利存亡

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不是没有权利,而是把权利拖死了。工程款拖了两年才想起咨询律师,优先受偿权早已过期,令人惋惜。

(三)专业判断避免权利沉睡

不是所有价款都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行使方式、客体范围、权利顺位都有讲究,需要专业律师逐案研判。

二、以案说法:济南某法院典型案例

我曾代理某安装公司处理一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该公司承建某商业综合体机电安装工程,完工后因建设单位资金链问题被拖欠工程款六百余万元,项目整体已被抵押给银行。

我方在应付款届满后十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就机电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方抗辩称安装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分部工程。我方举证证明机电安装工程可与主体工程一并处置且不影响整体价值。最终,济南某法院认定我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支持了优先受偿的主张,当事人最终实现债权。此案启示:客体范围的举证与期限的把控同等重要。

三、法律常识问答

(一)问:哪些主体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其承包人亦可主张。

(二)问:十八个月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工程交付、结算等事实综合认定。

(三)问: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权利人事后自愿放弃的,在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一般有效,务必谨慎签署相关文件。

结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送给施工企业的一份保险,但这份保险有严格的理赔期限。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建纬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首批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化律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评论区可以留言:您的项目应付款时间是什么时候?我来帮您判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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