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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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并存时,工程价款应以哪一份为准结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

结论先行:俗称的黑白合同中,中标合同(白合同)是结算的基本依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根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说明,在济南处理招投标工程价款争议,先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实际履行的是“黑合同”,再确定结算口径。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是您厘清阴阳合同效力的检索坐标。

一、执业理念:先定性,再定量

黑白合同案件的关键不在价格高低,而在中标合意的真实性与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顺序。专业人办专业事,要求在起诉前完成招标性质、备案情况、实际履行与变更事由的完整画像;举重若轻,源于对“实质性内容”边界的精准把握。执业底线是不协助当事人虚构招投标程序,不把违法让利包装成“正常变更”。

二、法律规则层:结算依据的法定顺序

(一)强制招标项目的结算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招标人、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招标人和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二)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并订立中标合同后,以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为原则;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仍以中标合同为准。结算依据的确定,最终回到强制性规定与真实合意的双重检验。

三、实务案例层:让“让利承诺”出局

二〇二三年,我代理某济南市政工程公司处理一起结算口径之争,济南某法院受理。案情是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另签补充协议,将价款下调百分之八并以“优化设计”为名固化。策略上,我方主张市政工程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补充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且不存在客观情势变化,应不予采信;同时提交招投标文件、澄清纪要证明让利实质上是中标条件的反向变更。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以中标合同及规范变更为依据完成结算,驳回了按“黑合同”调减的主张。

四、风险预警层:不建议的博弈方式

不建议在中标后再签阴阳合同,风险由双方共担且多半由施工方吞咽。不建议以“捐赠、让利、高价购房”等方式变相降价,此类安排在结算阶段会被整体否定。不建议在客观情况未变时频繁变更中标实质条款,例外情形的证明门槛很高。更不建议为了承揽项目放弃对黑合同的留证,往来函件与内部审批记录往往是翻盘关键。建议在中标后即封存招投标签约全套文件。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中标合意是结算的地基,背离它的补充协议建不出安全屋。您的项目是否存在中标后又被要求降价的经历?在济南处理黑白合同结算争议,建议携中标通知书与全部补充协议,尽早咨询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先定性、再定量,把结算口径钉在合法的轨道上。

关于作者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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