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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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全额要回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结论先行: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落空。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示,在济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即便合同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未招标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获得补偿,已完工程对应的价款原则上应据实结算。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这四个关键词,正是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最先检索的专业坐标,而非泛泛而谈的普法口号。

一、执业理念:先把规则讲透,再谈策略取舍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周期长、证据杂,最忌讳凭情绪起诉、凭侥幸应诉。我的执业理念是专业人办专业事:先固定事实,再匹配规则,最后才是谈判与诉讼的技术安排。举重若轻的前提是下笨功夫,把每一份签证、每一次会议纪要、每一笔付款凭证放到时间轴上核验。执业底线是不承诺结果、不包装证据、不诱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对当事人而言,选择比努力更重要,而专业判断的起点是知道法院究竟审查什么、不审查什么。

二、法律规则层:无效后的处理逻辑

(一)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可请求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拒绝修复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规则的法理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承包人投入的劳务与材料已经物化为工程实体,不能因合同无效而使发包人无偿占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二)利息与损失如何分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利息主张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垫资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保护上限,无约定则一般不予支持。

三、实务案例层:一次有效代理的标准化复盘

二〇二三年,我代理某济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处理一起因出借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装饰装修工程欠款纠纷。案情是发包人欠付结算款三百余万元,并以合同无效、未审计为由拒付。策略上,我们第一步固定竣工验收资料与结算送审证据,证明质量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第二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绕开无效抗辩;第三步就利息与逾期付款损失一并主张,并申请保全发包人到期债权。案件经济南某法院一审、中院二审,最终支持了主要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发包人关于核减、反诉的请求均被驳回。

四、风险预警层:这些错误不建议再犯

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的律师处理建设工程案件,因为造价、工期、质量与合同效力交叉,一步误判足以吞掉整个案件。不建议在结算资料不齐时贸然起诉,也不建议轻信“先签字、后补审计”的口头承诺;更不建议以虚假结算、倒签签证方式拼凑证据,轻则不被采信,重则承担妨害诉讼的责任。建议建立合同台账、签证台账与付款台账三账合一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合同效力的瑕疵可以修补,证据链条的断裂很难回头。您在工程款结算中是否也遇到过“合同无效、钱更难要”的困局?在济南遇到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问题,建议尽早咨询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先做一次证据体检再决定起诉或谈判的路径,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关于作者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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