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到一半,发包人一纸解除函就把承包人“请”出工地——这种中途解约的博弈,考验的是承包人的反制能力。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支招:面对解除,承包人既要及时止损,更要算清损失,依法反制。
一、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边界
发包人行使解除权,须有约定或法定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可见,发包人单方解除须以承包人根本违约为前提,任意解除权并不当然存在——这与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规则有本质区别。
二、违法解除的损失赔偿范围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合同的,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可主张的损失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经验收合格的,参照约定计价)、已采购无法退货的材料设备损失、人员遣散与机械退场费用、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已完成工作的成果交付费用。《建工司法解释一》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无效合同的规则处理。预期利润的主张是实务难点,承包人应以投标报价、成本测算等证据合理证明可得利益,法院通常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酌定支持。
三、承包人的四步反制策略
第一步,固定现场:收到解除函后,立即通过公证或影像记录已完工程界面、在场材料与设备状态;第二步,书面异议:在合理期限内书面回复,明确指出解除缺乏依据并声明保留索赔权利;第三步,止损减损:及时撤场、妥善保管已购材料、遣散人员,防止损失扩大而被归责;第四步,主张权利:结算谈判不成时,果断起诉并视情况主张优先受偿权与财产保全。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无理由清场”,通过现场公证固定证据后提起反诉,最终为客户追回已完工程款、退场费用及预期利润合计八百余万元。
四、结语
解除不是终点,而是另一场权利博弈的起点。被动退场,不如主动算账。您的项目是否正面临中途解约的危机?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专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以专业为您守住每一分应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