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一吨涨几百,混凝土一方涨几十,看似不大的数字,乘以项目体量便是成百上千万的成本缺口。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解析: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承包人并非只能“打碎牙往肚子里咽”,情势变更与价格调差机制是重要的救济渠道。
一、固定总价合同并非风险的“无底洞”
固定总价合同下,价格波动原则上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钢材、水泥、铜材等主材价格在短周期内大幅上涨,超出行业正常波动范围、达到显失公平程度的,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二、价格调差条款的设计要点
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而言,事前的调差条款设计远胜事后的诉讼博弈。实务中成熟的调差条款通常包含:调差材料范围(钢筋、水泥、混凝土、铜铝等主材)、风险幅度(如上下浮动超过百分之五部分予以调整)、调差基准价与信息价来源(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调差计算方法(数量乘以价差,按施工进度加权)以及调差与工期延误的衔接规则。侯法政律师团队在为建设单位提供非诉服务时,坚持将调差公式写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从源头化解争议。
三、主张价格调差的举证要点
承包人主张情势变更或调差,应围绕“异常性”“不可预见性”“显失公平”三个要件组织证据:材料价格的历史波动数据,证明本次涨幅显著偏离常态;投标报价与中标价格的构成分析,证明风险已超出合理预见范围;项目成本测算,证明按原价继续履行将导致重大亏损。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施工企业依据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价与投标基准价的对比数据,成功主张调差金额八百余万元。
四、结语
五、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适用
二者均源于客观情势变化,但法律构造不同:不可抗力强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法律后果为免责与解除;情势变更强调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法律后果为再协商与变更、解除。材料价格上涨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调价的,成功率远低于情势变更路径;但在极端行情叠加疫情、国际冲突等因素时,可以并行论证、多路径主张。准确选择请求权基础,是调价主张成败的第一块基石。
市场无情,合同有方。把价格波动写进条款,把公平救济留给法律。您的项目是否遭遇材料涨价的冲击?欢迎留言探讨。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专注建设工程与造价争议解决,为您守护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