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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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与工资保证金:缴纳上限、返还条件与违规后果——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解读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0人看过

施工企业被收取了合同额百分之十五的履约保证金,是否合法?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解读: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按差异化存储规则执行,两类保证金的性质与上限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保证金制度是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控制承包人履约风险的常用工具,但实践中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返还条件与扣罚规则常被滥用,成为变相占用承包人资金的手段。侯法政律师结合现行规定与济南地区办案实践,解读两类保证金的核心规则。

一、法律规则层:两类保证金的制度分野

(一)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三)保证金形式。两类保证金均可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缴纳。国务院及住建部多次发文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取消了一批违规设立的保证金名目,施工企业应主动甄别收费项目的合法性。

二、实务操作层:缴纳与返还的攻防要点

(一)超限部分的返还。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部分,施工企业有权要求退还,发包人拒不退还的,可通过诉讼主张返还并索赔资金占用损失。在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侯法政律师代理施工企业追回超限履约保证金八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返还条件的成就认定。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的,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返还时点;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可参照擅自使用规则主张返还条件成就。

(三)违规扣罚的抗辩。发包人以质量缺陷、工期延误为由扣罚全部保证金的,应对扣罚事由、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全额扣罚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风险预警层

(一)现金质押的风险。以现金形式缴纳大额保证金的,应核实收款账户性质,资金被发包人挪用或被其债权人冻结的风险不容忽视,优先选择保函形式。

(二)保证期间的衔接。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关注保函有效期与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衔接,避免因保函过期而被迫重新缴纳。

(三)竣工结算与保证金返还的联动。保证金返还不以完成结算为前提,发包人不得以“结算未完成”为由拒不退还到期的履约保证金,不建议由没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律师处理此类时间敏感型案件。

结尾留一个问题:贵司缴纳的各项保证金是否合规、是否到了返还期?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问题,欢迎与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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