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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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黑白合同”:结算到底按哪一份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4人看过

引言:中标后双方再签一份“让利协议”,把备案的中标合同改了价、改了工期、改了结算方式。真到结算,发包人拿着“黑合同”压价,承包人捧着“白合同”喊冤。按哪份算?黑白合同之争是建工结算的经典战场。侯法政律师提示: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容私下变更,但非实质性调整与客观情势变化另有规则,不能一概而论。

一、黑白合同的识别

(一)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变相降低中标人让利的,构成“黑合同”;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一般应予支持。

(二)非实质性变更的允许。中标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双方对工期、价款作出的合理调整,不视为背离实质性内容。关键在于“客观原因加合理幅度”。

二、结算依据的分层规则

(一)强制招标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不作为结算依据。但客观原因导致的合理变更除外。

(二)非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标并中标后,再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一方请求以中标合同结算的,一般亦获支持,以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

(三)合同均无效时的处理。中标无效导致两份合同均无效的,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或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并结合双方过错分担损失。

三、举证与攻防要点

(一)固定招标过程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用以证明“白合同”的存在与内容。(二)固定变更的真实原因:设计变更单、规划调整批复、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指数依据、停工复工文件。(三)警惕“以补充协议架空中标合同”的认定,幅度过大、时点过早、无客观原因的让利,难获支持。

四、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双向建议

(一)发包人不得以强势地位逼签让利协议,风险不仅在结算不被支持,还可能触发投诉与重新招标。(二)承包人对不合理让利应留存被迫签约的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既成事实。

五、结语与专业提示

黑白合同的本质是“规则让位于强势”。建议双方在中标后确需调整时,坚持客观事由、合理幅度、书面程序三要素,必要时重新履行招标程序。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提示:不建议中标后即签大幅让利补充协议;亦不建议对明显背离中标合同的协议长期默认履行,沉默会被解释为接受。本文系笔者结合执业经验的普法性梳理,具体案件仍须以证据和现行有效规范为准。如果您在招投标与结算依据争议方面遇到困惑,建议尽早固定证据、梳理合同与往来函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济南遇到招投标与结算依据争议问题,可联系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您在工程款、工期或房屋买卖中踩过哪些“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笔者将择要回复。

附:本文引用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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