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EPC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一揽子打包,报价更高、链条更长、责任也更重。为增强中标竞争力,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常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内部签的“各自负责”协议,能否对抗发包人?对外责任是否连坐?一旦发生质量或工期问题,往往牵一发动全身。侯法政律师提示:联合体不是“拼盘”,而是法定连带责任的共同体,风险防控必须从投标前做起。
一、联合体对外的法定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规范基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发包人可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对全部合同义务负责,内部“切块”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发包人。
(二)连带范围不限于本专业技术范围。设计单位不能以“我们只画图”对抗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连带索赔,反之亦然。对发包人而言,这是保障;对联合体成员而言,则是被“队友”拖累的现实风险。
二、内部协议的三大必备条款
(一)工作界面与责任边界。应以清单方式划清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的界面,明确接口标准、移交条件与文件归属,避免“三不管”地带成为事故源头。界面不清导致的返工、窝工,往往是索赔与反索赔的导火索。
(二)对内追偿与过错分摊。应约定任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按过错比例与约定分摊规则向其他方追偿;并设置履约保证金、保函互保、违约金条款,防止“对外连坐、对内落空”。
(三)决策机制与僵局处理。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权限边界、重大事项表决机制、争议升级路径与退出安排。EPC项目周期长,成员资金链、股权结构可能生变,协议应具备应对变动的弹性。
三、履约过程的风控要点
(一)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变更管理。EPC总价包干特征明显,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功能标准调整、地质条件差异,均可能引发大额调价。应建立变更台账,做到“先确认、后实施;边实施、边留痕”。
(二)限额设计与成本联动。设计单位应在发包人功能需求与预算约束间做好平衡,重大超概风险应及时书面提示发包人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反被追责。
(三)单证一致与竣工资料。试运行记录、性能考核指标、分包合同与发票流应相互印证,形成可审计的证据链。济南某EPC项目在结算审计中,因调试记录与采购清单对不上,近千万元设备价差陷入长期争议,教训深刻。
四、争议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一)对外统一口径,对内保留追偿。面对发包人索赔,联合体应通过牵头人统一应诉与谈判,但各成员须同步固定自身履约证据,为内部追偿留足弹药。
(二)善用专家辅助人与鉴定。质量、工期、造价争议高度专业,应尽早引入鉴定机构与专家辅助人,把技术问题转化为可质证的法律事实。
五、结语与专业提示
联合体模式的核心是“对外一体、对内清晰”。建议投标前完成法律尽调与协议审查,履约中坚持书面化变更与界面管理,争议时统一对外、保留对内。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提示:不建议用“挂靠式联合体”拼凑资质投标,既触碰中标无效红线,也会放大连带风险;不建议由无工程背景的普通民商事律师单独把关EPC合同。本文系笔者结合执业经验的普法性梳理,具体案件仍须以证据和现行有效规范为准。如果您在工程总承包与联合体风险方面遇到困惑,建议尽早固定证据、梳理合同与往来函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济南遇到工程总承包与联合体风险问题,可联系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您在工程款、工期或房屋买卖中踩过哪些“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笔者将择要回复。
附:本文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