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最大的误区之一,就是以为工程款拖欠可以慢慢要。侯法政律师提醒济南的建设工程从业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主张将丧失这一“法定担保”。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济南建筑市场,工程款拖欠屡见不鲜。许多施工企业负责人忙于赶工、催收、对账,误以为只要不断催款、不断签字确认,权利就不会过期。等到决心起诉时,才发现最锋利的武器——优先受偿权——早已超过十八个月的最长保护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这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不是“沉睡的权利”,而是有时效限制的“限期武器”。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地说,就是发包人资不抵债时,承包人的工程款要排在抵押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前受偿。
(二)哪些款项可以优先受偿,哪些不行?
答:依照司法解释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直接成本与必要费用;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本金可以优先,违约金和利息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三)发包人让承包人签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还有救吗?
答: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工资利益。如果放弃承诺导致工人工资无法保障,该放弃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建筑安装公司处理一起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款拖欠纠纷,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逾二千万元,并以承包人曾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为由抗辩。侯法政律师团队通过固定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班组结算单等证据,证明放弃承诺将严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同时赶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第十八个月届满前完成立案,并向济南某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法院认定放弃承诺无效,判决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农民工工资亦获全额保障。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关于优先受偿权,侯法政律师提出三点专业提示。第一,工程竣工或者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应立即启动权利评估,切勿以“对方在走流程”为由拖延。第二,催款函、对账单务必写明应付款金额与日期,因为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之日”起算,固定该时间节点是全部工作的重心。第三,不建议委托没有工程背景的律师处理此类案件,因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界定、起算点认定涉及大量造价与施工管理知识,外行律师极易在诉讼请求设计上遗漏关键款项,导致当事人丧失本应优先受偿的数百万元工程款。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工程款纠纷的本质是时间战与证据战。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其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正面临工程款拖欠、结算久拖不决等困境,建议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切勿等到十八个月期限届满才行动。您在催收工程款过程中是否也遇到过发包人以“内部审计未完”为由无限期拖延?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领域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