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阴合同”,以哪份为准结算?侯法政律师的答案是:原则以中标合同为准,但例外情形同样重要。在济南办理招标投标类建设工程案件时,这个问题几乎决定了结算的天花板。
一、法律红线: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的另行签约
(一)问: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问:什么叫“实质性内容”?
答: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直接影响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均属实质性内容。对其的背离,不因冠以“补充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之名而改变性质。
二、结算依据的三层判断
(一)第一层:中标合同是否有效且已备案(或依法公开);
(二)第二层:另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背离实质性内容,还是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
(三)第三层:即便存在“黑合同”,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仍应依法结算,区别只在参照何者计价。
这里最难的是“正常变更”与“变相让利”的边界。侯法政律师提示:因设计变更、材料调价、政策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属于履约中的正常调整;而无对价的整体让利、与中标条件无关的巨额降价,则高度疑似黑合同。
三、企业合规建议
(一)发包人:调整需求尽量通过合规的变更程序、依据充分的计价规则实现,避免“先定后补、暗降明稳”;
(二)承包人:对明显背离中标条件的协议保持警惕,签约前评估效力风险与证据后果;
(三)双方:重视招投标文件与中标合同的一致性管理,重大商务偏离要留痕说明理由。
四、结尾提醒
黑白合同之争,表面是价款之争,实质是招投标制度严肃性的维护。个案结果取决于合同文本、履行行为、变更依据与地方裁判口径的综合判断。涉及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此类争议,建议尽早做效力与结算路径的双轨评估,不建议带着“先签了再说”的心态处理背离条款。
如果你手上有两份“价钱不一样”的合同,不确定该按哪份结算,可以把两份文本与招投标文件发给我,我帮你做实质性背离的初步甄别。你的两份合同,价差主要出现在哪个条款?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本文系普法宣传,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